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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0 生效日期: 2001-04-10
发布部门: 辽宁省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市建委(局): 
  为了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规范土工试验操作,保证土工试验成果质量,省建设厅制定了《辽宁省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境内所有取得工程勘察资质的(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察和水文地质勘察)甲、乙、丙级单位,必须建立土工试验室,并取得与勘察资质级别相同的试验室资质。 
  二、从事土工试验操作,必须取得《辽宁省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资质证书》。2001年7月1日起,工程勘察单位的土工试验成果报告必须加盖“辽宁省工程勘察土工试验成果专用章”,方可生效。 
  三、各申请单位对照《辽宁省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资质等级标准》认真自查,符合要求后,于2001年4月30日前日提出认证申请。认证申报材料附件应包括单位现有勘察资质证书、试验人员职称证书(上岗证书)、试验场所证明、主要试验设备购买发票及试验室管理规章制度等。 
  四、各市建委(局)负责对本地区的申请单位进行初审,要查看试验场所、核实人员和设备,初审合格的于5月10日前报省厅设计处,联系人:岳爱国,电话 (024)22826076。 
  五、为提高我省土工试验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操作技能,省建设厅将对全省土工试验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进行考核培训,合格者发给上岗证书。培训的具体要求及时间另行通知。 
  各勘察设计单位要提高对土工试验室管理工作的重视,合理配置人员,完善仪器设备,提高操作技能。各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工程勘察成果质量。 
 
 
辽宁省建设厅 
二○○一年四月十日 
 
 
辽宁省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工试验操作,保证试验成果资料的准确性,提高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根据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察和水文地质勘察试样试验的土工试验室,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土工试验室资质管理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的资质审批。 

    第四条   土工试验室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辽宁省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资质分级标准》。 

    第五条   甲、乙、丙级勘察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等级的土工试验室。 

    第六条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合格的土工试验室,颁发《辽宁省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资质等级证书》和“辽宁省工程勘察土工试验成果专用章”。未取得资质证书的试验室,不得从事土工试验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工试验室资质进行年检,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土工试验室资质只限本单位使用,并应在资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试验工作,不得越级。 
 
 
第三章 试样的取样与送试样 
 

    第八条   工程勘察单位的试样实行工程技术负责人确定选样送样制度,由取样员在钻探现场取样,送到试验室进行试验。取样员要做好试件的存放和养护工作,保证试样不受干扰。 

    第九条   每项工程勘察的取样、送样由该工程的技术负责人负责,并对试样的代表性、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第十条   土工试验室在接受试验任务时,须由送样部门填写试验任务单,任务单上要由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名。任务单必须与该工程其它土工试验原始资料一并由试验室存档。 
 
 
第四章 试验室工作制度管理 
 

    第十一条   土工试验室技术负责人须由具有工程勘察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对本试验成果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土工试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部颁发的有关土工试验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在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试验任务并出具土工试验报告。 

    第十三条   土工试验室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试验操作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开土取样管理、试验记录管理等制度,确保试验成果的可靠性和准确度。 

    第十四条   土工试验室对出具的试验结果负有终身法律责任。试验结果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及结论必需真实、准确、可靠,试验成果不得涂改,报告必须具有试验员、审核员及试验室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辽宁省工程勘察土工试验成果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试验任务单、原始记录、试验成果表等必须按试验项目分类建帐,统一编号,相互衔接,一切原始资料不准随意涂改,资料不准抽撤。根据工程需要,原始记录须保存至工程竣工后3年,方可销毁。 

    第十六条   从事工程勘察土工试验的试验人员,须有一定文化知识,必须有高度责任心,并经专门的培训、考试,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能操作、汇总试验结果。 

    第十七条   对有制造、提供假试样、无证试验、超越业务范围出具试验报告,伪造、抽撤单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 责任人进行处罚。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辽宁省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资质等级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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