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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住房所有权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8 生效日期: 2002-04-28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2]204号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规范我市住房所有权登记收费的有关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住房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住房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住房所有权证书时,向住房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 
  住房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二、住房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房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 
  (二)注销登记不得收费。 
  三、住房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按照住房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 
  四、住房所有权证书工本费的收取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核发一本住房所有权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 
  (二)向一个以上住房所有权人核发住房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收取证书工本费。 
  (三)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按每本10元收取证书工本费。 
  五、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住房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六、取消房改出售公房手续费。 
  七、我市现行办理住房所(共)有权登记、住房他项权登记时,收取商品房产权登记费、房产转移登记费、房产变更登记费、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费、公产房屋产权登记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八、各有关单位须到原发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执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住房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1994]37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收费时按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款分离实施办法》(津财综[2001]49号)执行,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十、本通知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原本市有关住房所(共)有权登记、他项权登记收费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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