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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关于印发《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2002-04-27 生效日期: 2002-05-01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2]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附件: 
 
 
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激活房地产市场,推动住房消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拉动我市经济快速增长,经市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1、凡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即视同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房改房及国有土地上私房上市交易暂免收土地收益金。 
  2、各单位应支持房改房上市,除有合同约定外一律不得扣发职工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凡符合国家规定可以入市交易的房屋,产权人可自主上市交易。 
  3、放开对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的限制。按照维修自理的原则,房屋使用经界清楚,共用部位维修责任可以明确的非成套公有住房,均可按1998房改年度售房政策出售。 
  4、经房屋出租人同意,依法合理取得的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可以有偿转让,受让人可按房改政策购买售让承租权的公有住房。 
  5、1994年12月31日前,非开发企业在自用国有土地上建成的住房和开发企业的拆迁复建房因欠交规费或建房手续不完善,未能取得住房“两证”且无权属纠纷的,在完善规划手续后,按房改政策出售,经市政府批准,核免欠交的规费。 
  6、非本市个人在我市购买存量成套住房,可参照购买商品房入户规定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7、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按2%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实际负担为0.75%,其余由地方财政补贴。个人用住房补贴购房自用普通住房,其购房款超出住房补贴的部分个人实际负担为0.75%,其余由地方财政补贴。个人出售已购公用住房2年内又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的,超出售房款的部分个人实际负担为0.75%,其余由地方财政补贴。 
  8、个人出售普通住房取得的收入所交的个人所得税,由地方财政补贴,即由售房人凭完税证和买卖契约到同级财政办理补贴手续。 
  9、住房转让手续费、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市物价局、房产局宁价房[2002]074号文规定的标准收龋 
  10、房屋租赁税由市地税局委托市房产局负责统一代征,并订立委托代征协议。 
  11、个人购买公房承租权可按房改规定申请使用购房补贴和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对个人购买公有住房承租权试行发放政策性贷款。 
  12、单位可根据其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货币化分配方式,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将无房老职工纳入新职工货币化分配范围,实行逐月住房补贴。企业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发放老职工购房补贴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13、适当增加个人住房公积金委贷银行。实行个人政策性贷款限额动态调整机制。 
  14、房屋交易、登记实行“一套资料申请、一个窗口办理”的一门式服务。 
  15、进一步培育、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加大扶持房地产中介品牌企业力度,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16、进一步理顺住宅小区管理体制,建立建全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鼓励业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等相关制度。 
  17、逐步建立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预警机制和价格指导体系。适时发布房屋租赁指导价格、存量房屋买卖指导价格、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指导价格。 
  18、江宁区和各县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区、县的实施办法。本意见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房产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实施细则。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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