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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标准租私房所有权人在房改危改中就地安置政策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8 生效日期: 2002-04-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国土房管拆[2002]268号

东城区国土房管局: 
  你局《关于调整标准租私房所有权人在房改危改中就地安置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标准租私房所有权人在房改危改中就地安置政策的调整方案。可先在你区选择一片或数片房改危改区试行,总结经验后再推开。 
  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二○○二年四月八日 
 
 
北京市东城区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标准租私房所有权人在房改危改中就地安置政策问题的请示 
 
 
东国土房管文[2002]13号 
 
市国土房管局: 
  2001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对房改危改区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住房的房屋(以下简称标准租私房)所有权人的拆迁货币补偿作了规定,但在就地安置政策方面与自住私房有较大差距,影响了标准租私房所有权人参加房改危改的积极性,工作难度很大。为此,我们建议对标准租私房所有权人在房改危改中的就地安置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拆迁房改危改区内的标准租私房,视为已搬出房屋,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 条第二款的规定参加房改危改。 
  二、标准租私房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在本市他处另有承租或已购公有住房(含上述住房已获得拆迁补偿或参加危改以及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在就地安置购房时以该标准租私房建筑面积确定安置面积。但在确定享受房改成本价优惠政策的面积部分时,应将其在他处的住房居室建筑面积先予折抵。 
  三、标准租私房所有权人购买就地安置房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应安置人口: 
  (一)所有权人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不考虑人口因素; 
  (二)所有权人在本房改危改内另有正式住房的,在其就标准租私房购买就地安置房时不再考虑人口因素; 
  (三)所有权人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房改危改区内别无正式住房,而在本市其他地区居住的,应安置人口以2001年11月1日的所有权人同一户籍人口数为基数,并按其在危改区外的住房建筑面积,每满15平方米折减1口人,余数不满15平方米的不折减。但最多不超过原承租人应安置人口数。 
  以上建议妥否,请批示。 
 
 
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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