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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必须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协议原件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0 生效日期: 2002-04-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国土房管拆[2002]280号
各拆迁单位: 
  近一段时期,不断有群众反映,在一些城市房屋拆迁项目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得不到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其相关权利得不到保障,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我局重申如下: 
  拆迁补偿协议是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重要法律文书,拆迁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得扣留,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必须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拆迁中不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协议原件的行为。被拆迁人可以向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举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发生此类事情的,由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房屋拆迁资格。 
  特此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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