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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深圳市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4 生效日期: 2002-02-04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2]26号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项规定'),将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两项规定',市政府决定成立深圳市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卓钦锐 
  副组长:蒋尊玉、陈玉堂(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成 员:邹国华(市建设局)、王芃(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黄争鸣(市环保局)、陈波(市水务局)、秦永安(市城管办)、黄德明(市公安消防局)、徐铁南(福田区政府)、戴飞欧(罗湖区政府)、黄建友(南山区政府)、张伟宜(盐田区政府)、曾汉良(宝安区政府)、郭雨蓉(龙岗区政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王芃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李衍华同志担任,以上各有关单位派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二○○二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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