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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试行《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09 生效日期: 2001-10-09
发布部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发布文号: (2001)律发字第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总政司法局:
  由司法部律公司和全国律协共同组织、全国律协四十多位业务委员会委员参与研究起草,地方司法厅局、律师协会征集意见并组织修改的《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律师律顾问工作规则》、《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三个规范性文件,已经由全国律协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下发试行。
  制定律师执业规则,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整体素质的基础工作,也是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的必要条件和依据。因此,近几年来,司法行政机关和全国律协一直十分重视这方面的工作。覆盖全面、内容系统而完整的律师执业规范和执业标准,具有几方面的作用:对于每一位执业律师而言,它是衡量其是否勤勉尽责履行职务的标准;对于新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它是入门的教材;此外,它也是确定律师是否失职失范、应予惩戒的标准。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律师律顾问工作规则》、《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三个规范性文件是继颁布实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之后,全国律协在建立和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工作中的又一次努力和尝试,难免有不足、疏漏和粗糙之处,有待于广大律师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们希望各地律协注意收集总结律师在办理相关业务中的经验、做法和问题,与我们一起把这三个《规范》修改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二00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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