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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26 生效日期: 1994-07-26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4〕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本地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并将核定后标准及时报公安部备案。 
  同时,发去特种行业许可证统一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照此式样负责印制,并要保证质量。 
 
 
1994年7月26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4〕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公安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证应收取工本费。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为每证(含正、副本)最高不得超过2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核定。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按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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