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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加速电力建设,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111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88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实行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办法,筹集电力建设专项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湘企、事业单位(包括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一切生产、营业性用电,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用电,每度电征收2分钱。农业排灌和居民生活用电免征。
二、电力建设资金由用户随电费缴纳,省电力局所属各级供电部门,应在每月收取电费时,使用同一张发票一并征收。
三、省电力局所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必须单独立帐,按月上解,专项存入省建设银行,专款专用。电力建设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其利率、还贷期限按国家拨改贷办法执行。收回的本、息、利,再投资用于电力建设。
四、企、事业单位缴纳的电力建设资金,由各单位努力降低成本和费用,自行消化。不得随意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
五、电力建设资金免征各项税收和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六、省电力局和省计委每半年应向省政府报告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上解、转存和使用情况。并由省审计局会同财政厅对该项资金的征收、使用进行审计。
七、电力建设资金由省建设银行按照省计委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办理有关用款事宜,并实行监督。
八、本通知下达后,省政府《关于筹集电力建设资金和发行扩建岳阳火电厂集资券的通知》(湘政办发「1986」26号)和《关于筹集扩建岳阳火电厂建设资金的通知》(湘政办发「1987」11号),从1988年1月1日起同时停止执行。但欠交1987年电力建设集资款的单位,必须在1988年6月底前如数补交,到期不完成补交任务的,相应扣减欠交单位的用电量指标。
九、网外小火电、小水电征收电力建设资金问题另行规定。
十、各地、州、市、县均应严格执行本通知,不得层层加码、重复征收电力建设资金。
十一、本通知授权省计委解释。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