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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关于杭州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2 生效日期: 2002-10-22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2]2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计生委拟订的《关于杭州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杭州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今年颁布实施。根据国家、省计生委有关意见,为认真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提高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表明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已基本形成;表明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已全面进入一个依法管理的新阶段,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做好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是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保证,是实施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必然要求。 
  各级政府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约束意识,努力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把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推向一个新阶段。 
  二、迅速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热潮,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全体干部的执法水平。 
  各地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今年乃至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来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今年要在全市进一步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要以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主题,重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各地可通过开展知识问答、知识竞赛,举办各种大型宣传咨询等活动以及制作公益广告宣传牌等形式进行宣传,也可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涉及群众义务与权利的有关生育政策、法律责任等内容,编印成宣传小册子,发放给广大育龄群众,使之家喻户晓。 
  各地要切实抓好培训工作。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组织实施。区、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和计生局领导及主要执法干部由市以上负责培训;各区、县(市)负责对本辖区乡(镇)、街道的分管领导及计划生育干部,辖区单位领导及计生工作者、村(居)委会分管领导及计生联系员的培训。近期,市将组织分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区、县(市)政府领导和计生局干部及主要执法干部开展培训。 
  各地在培训中,要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要着重讲清立法宗旨、目的、意义,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现行的生育政策,追究法律责任的方法与程序等。通过培训,使广大干部准确把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主要内容,能熟练运用有关法律法规,按法定程序,依法履行计划生育职责,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全面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全面加强法制建设。 
  一要全面清理现有文件。要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精神,对现有文件进行一次认真的、全面的清理。要严格把关,分别作出废止、修改等决定,并及时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二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对现有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错案追究制、层级监督制等制度要按照新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三要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由过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变为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各地要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交接、衔接工作。各区、县(市)计生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法征收。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 
  一要积极推进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控体系,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为计划生育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二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证。三要对贯彻实施中出现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予以妥善解决。特别是老城区及余杭区要认真做好双农独女户的调查摸底工作。四要重点清理遗留问题。要抓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的有利时机,对一些遗留问题依法进行清理,努力减少执法中的障碍,提高执法水平。 
 
 
市计生委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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