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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路学会关于做好2004年度“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4 生效日期: 2004-02-24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公学字[200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副省级城市交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高校、科研等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学会: 
  为做好2004年度“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1999年~2003年经过技术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均可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的计划项目仍需经交通主管部门上报。 
  2.申报奖励的项目应按“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见附件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用于归档,其申报书及附件须为加盖公章的原件,并注明此件归档)。 
  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如研制报告、试验报告、鉴定证书等)一式二套。 
  3.各等级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人(个) 
  15 
  9 
  5 
  主要完成单位(个) 
  10 
  7 
  5 
  4.为便于评审工作请填写“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简表(见附件五),每个项目一式二十五份。 
  5.申报书于2004年4月30日前报中国公路学会,具备条件的申报单位同时提供申报书的电子版。(邮件以邮寄日期为准)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邮编:100736联系人:韦泓 电话:010-65293138 传真:010-65293139 
  6.2004年度项目申报技术服务费,学会作了新的调整,改为按申报等级交纳,每项分别为: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请在申报同时汇中国公路学会,并注明款项用途为2004年科学技术奖技术服务费。 
  户 名:中国公路学会 
  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长安支行建内大街分理处 
  账号:0200083309200000151 
  附件: 
  一、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二、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三、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略) 
  四、《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填写说明 
  五、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简表(略) 
 
 
中国公路学会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为了奖励在公路交通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调动公路交通行业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中国公路学会设立《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公路交通行业的重大科技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一、应用于公路交通行业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应用于公路交通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 
  三、应用于公路交通行业的标准化研究、科技信息研究成果; 
  四、在实施公路交通重大工程项目中的成套技术研究成果; 
  五、在实施公路交通行业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的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推广等技术成果。 

    第三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实现'科教兴交'战略。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中国公路学会设立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负责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组织领导工作。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负责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等级,按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中国公路学会的名义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之日起三十天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后报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批准,以中国公路学会名义授奖。 

    第七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 

    第八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申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学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公路交通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九条   授奖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公路学会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二: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经中国公路学会五届六次(在京)常务理事会批准)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保证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公路交通科技事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实现'科教兴交'战略。 

    第四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权属的直接依据。 
  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软科学研究',是指为公路交通行业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针的科学研究成果;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是指在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要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贡献。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标准化、科技信息研究成果',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技术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及其应用推广。 
  三、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按下列三个条件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 
  具体见《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 
  四、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中国公路学会设立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负责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组织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由十一人组成,主任委员由中国公路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三人,委员由中国公路学会副理事长及分会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经中国公路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由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第十六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五、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凡符合奖励办法第二条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的,均可申报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的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为申报期。 

    第十八条   申报的项目应具有通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科学技术成果水平的评价证明(鉴定、评审、验收证书)。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如果其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参加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十个;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九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七个;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五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五个。 

    第二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二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的作用。 
  六、申报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申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学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公路交通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申报单位应负责对申报项目组织审查,并应根据同行的意见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申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附以下文件: 
  (一)符合要求的鉴定证书、评审证书、验收证书; 
  (二)由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三)应用于生产或实践时间的证明; 
  (四)研究报告、实验报告、图纸、技术文件、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等。 
  报送份数:申报书和附件(一)(二)(三)装订成册,一式四份,附件(四)一式一份。 

    第二十六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八条及本细则规定的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 
  七、评审程序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每个申报项目安排二名委员为主审员。在评审会前审阅有关申报项目的材料,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主审员负责在评审会上介绍主审项目的情况及评审意见,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依照标准评审。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评审委员会委员为项目完成人,在评审委员会讨论该项目时应予回避。 

    第三十条   必要时,要求申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介绍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措施,并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第三十一条   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一等奖项目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三等奖项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八、异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单位、申报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申报单位、申报人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申报单位协助。申报单位接到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发出的异议处理通知后,应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异议内容的答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答辩意见的项目不予奖励。 凡属对项目评审的非实质性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可向申报部门提出,由其负责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经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九、授奖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对获奖项目、获奖等级进行审定、批准,以中国公路学会的名义颁发奖状和证书。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 
  十、附则 

    第四十条   已经获得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除被列入推广项目外,不得再申报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三: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略) 
   
  附件四: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填写说明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和《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设置,本申报书是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基本技术文件和主要依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全面填写。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要严格按规定格式打印或铅印,大小为A4开本(高297毫米,宽210毫米)竖装,文字及图表应限定在高257毫米、宽210毫米的规格内排印,左边为装订边,宽度不小于25毫米,正文内容所有字型应不小于5号字,申报书及其指定附件备齐后应合装成册,其大小规格应与申报书一致。装订后的《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不需另加封面。 
  一、项目基本情况 
  《编号》由中国公路学会填写。 
  《项目名称》(中文)要准确、简明、具体、并能反映出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和特征,字数(含符号)不得超过30个汉字。 
  《项目名称》(英文)系指中文名称的英译文,字符不得超过200个。 
  《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按相应规定的条件和数额填写,并按贡献大小从左至右、从上至下顺序排列。 
  《推荐部门》指组织推荐项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学会,部属企、事业单位及企业集团(总公司)有关部门;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公路交通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密级》应填定密单位审定批准的密级。 
  《主题词》按《国家汉语主题词表》填写3个至7个与推荐项目技术内容密切相关的主题词,每个词语间应加';'号。 
  《任务来源》指推荐项目是属于哪一级计划下达的任务,在相应的字母上划'√'。 
  A.国家计划:指正式列入国家计划项目; 
  B.部委:指国家计划以外,国务院各部委或中央机关团体下达的任务; 
  C.省、市、自治区:指国家计划以外,由省、市、自治区(或通过有关厅局)下达的任务; 
  D.基金资助:指以国家基金形式资助的项目; 
  E.其它单位委托:指各种(全民、集体、中外合资等)企业委托的项目。委托关系应以正式合同、协议等为依据。 
  F.中外合作:指由外国单位或个人委托或共同研究、开发的成果,且成果为我国可共享的项目; 
  G.自选:指本基层单位提出或批准的,占用本职工作时间研究开发的项目; 
  H.非职务:指非本单位任务,不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和时间所完成与本职位无关的或者无正式工作单位的研究开发项目。 
  I.其他:不能归属于上述各类的研究开发项目。 
  《计划名称和编号》指上述各类的研究开发项目列入计划的名称和编号。 
  《项目起止时间》起始时间立项研究、开始研制日期、完成时间指项目主要论文公开发表、通过验收、鉴定或投产日期。 
  《成果证书的编号》指成果评价的文件。 
  二、项目简介 
  《项目简介》是向国内外公开宣传、介绍本项目的资料,要求按栏目内的提要简单、扼要地介绍,同时不泄露项目的核心技术。 
  三、详细内容及申报理由 
  《详细内容及申报理由》应就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规定的标题及本说明的有关要求,详实、准确、全面地填写,必要的图示须就近插入相应的正文中,不宜另附。 
  1、《立项背景》应引用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文献,简明扼要地概述立项时相关科学技术状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尚待解决的问题。 
  2、《详细的科学技术内容》是考核、评价该项目是否符合授奖条件的主要依据,因此,凡涉及该项技术实质内容的说明、论证及实验结果等,均应直接引入正文,一般不应采取'见* *附件'的表达形式。 
  本栏目有三点提示: 
  (1)总体思路。经过国内外调研之后,形成的解决该项科技问题的总体构思,如何继承已有科学技术的长处,克服其不足,利用什么新思想、新技术、新方法,创造一个什么样的新成果。 
  (2)技术方案。应较详细写明有哪些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技术措施。 
  根据科学技术项目特点,一般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属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类型。重要的是写明主要学术观点,应着重在自然现象和规律发现,在科学理论上的创见,研究方法的创新以及综合分析上的创造性方面进行阐述。补充详实内容及证实其客观性。 
  (2)应用技术研究,应着重写出应用范围、效果。关键技术,主要突破点,应用实例。 
  (3)软科学、科技服务类项目,应着重在指导思想、科学原理、分析方法、实施方法、实际效果,以及为决策科学化服务方面进行阐明。 
  (4)推广项目应说明推广者在已取得的重大效益中所采用的创造性技术推广措施。 
  (5)实施效果。这里只需简明填写,如节省能源、原材料消耗,提高工效或在学科、专业发展上的作用、意义等。 
  3、《该项目与当前国内外同类研究、同类技术综合比较》应就申报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总体科学技术水平同当前的国内外最先进的水平进行全面比较,加以综合叙述,并指出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必要时,可列表说明。 
  4、《创新点》是申报项目的核心部分,也是审查项目、处理争议的关键依据。创新点应简明、准确、完整地阐述。科学技术创新。一般可用三种类型概括所有科技创新: 
  (1)基础型创新。关于自然现象规律的新认识,关于科学理论、学说上的创见;关于原理、机理进一步阐明;关于研究方法手段上的创新或通过基础数据的科学积累总结出的规律认识等。 
  (2)复合(集成)型创新。指的是对已有科学技术的新组合、稼接、移植及推广(新方法),应写清楚新组合、新结构、新工艺、新方法、新配方、新用途等等(无需再写过程和比较)。 
  (3)改进型创新。是指对已有科学技术的改进,或者单一改进,或者综合改进。只需写明改进了什么(无需再写过程及比较)。 
  5、《保密要点》是指申报项目的详细科学技术内容中需要保密的技术内容。 
  6、《应用、推广及论文引用情况》应就申报项目的应用、推广情况及预期应用前景进行阐述。 
  7、经济、效益情况表 
  《经济、社会效益情况表》栏目填写的数字应以主要生产、应用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数额为基本依据,并必须切实反映由于采用该项目后在申报前三年所取得的新增直接效益。 
  《本表所列效益额的计算依据及社会效益说明》应就生产或应用该项目后产生的直接累计净增效益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作出简要说明,并具体列出本表所填各项效益额的计算方法和计算依据。 
  社会效益是指申报项目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决策科学化、技术服务及科学管理水平;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提高国防能力;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及健康水平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应扼要地作出说明。 
  四、本项目曾获科技奖励情况 
  《本项目曾获科技奖励情况》应写明项目曾经获得省部级以下奖励情况,凡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科技奖励的一律不准重复报奖。 
  五、申请、获得专利情况表 
  《申请、获得专利情况表》应包括申报项目中所含的全部专利申请情况及已获得的国内外专利。 
  六、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主要完成人情况表》此表是核实完成人是否具有获奖条件的重要依据,应按表格要求认真填写。 
  《主要学术技术贡献》应对《创新点》一栏如实地写明该完成人所完成的工作内容。 
  主要完成人的数量应严格按限额数填报。 
  七、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应准确无误,加盖公章,严格按限额数申报。 
  八、推荐、审核、评审意见 
  《申报单位审核意见》一般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第一主要完成单位与其他合作单位协商填写,其内容包括: 
  (1)根据项目创造性特点,科学技术水平和应用情况并参照相应奖种的条件写明审核意见和等级; 
  (2)对单位、人员排序和前述技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加盖第一完成单位公章。 
  《推荐意见》由推荐单位审查后填写,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原部属一级企事业单位和省厅(局)主持完成的项目,可不填写此栏。 
  九、附件 
  附件是申报项目的证明文件和辅助补充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的技术评价证明、应用证明等、证书及发明权利要求书的复印件; 
  1、《技术评价证明》是指非该项目完成人及其单位出具的反映项目技术水平的客观材料。包括成果鉴定、验收、评价、检测、发布等证书和文件。 
  2、《应用证明》是指应用成果的单位出具的应用证明材料。应用证明应按统一格式出具。 
  凡已获国家发明专利的项目只须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和发明权利要求书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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