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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关于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搬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9-18 生效日期: 1980-09-18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委、厅、局、办: 
  现将国务院〔1980〕176号文件《关于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搬迁工作的通知》印发你们,希遵照执行。现结合我省情况,再作如下通知: 
  1、搬迁压煤村庄的工作,省人民政府责成省煤管局负责具体有关事宜。各统配煤矿,要对本矿区范围内的铁路、水体、建筑物压煤情况,以及村庄分布、压煤量、影响采煤程度等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并结合实际情况,商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搬迁计划,由省煤管局审查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煤炭部备案。明年首先搬迁接近采区,严重影响开采程序的压煤村庄。今后村庄搬迁计划应提前两年,铁路、河流改造,城镇及大型工程搬迁计划,应提前三年报省煤管局。 
  2、凡现有生产、在建矿井及国家已经批准建设的规划矿井井田内,不准新建居民点、工厂、学校、小煤矿以及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已经建设的居民点、学校、工厂等,不再扩大建设范围。经过批准的小煤矿,不准越界开采或另建接替井,要严禁小煤窑私开乱挖。如小煤矿影响大矿开采程序或安全生产,应由有关矿务局提出处理意见,妥善安排。 
  3、新建煤矿,除在设计和施工中处理好投产采区内的村庄搬迁工作外,所选定的工业广场内如有村庄需要搬迁,可与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社队协商,报省煤管局。所需资金,在基建投资中一并解决。(注:国务院《关于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搬迁工作的通知》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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