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社工发[2004]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的规定,工伤认定工作仍由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继续使用工伤认定专用章;原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作,自2004年1月1日起,由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工伤待遇核准专用章废止。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和核准待遇启用专用章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0]15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