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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达1999-2000年从合格民办教师中转公办教师专项指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08 生效日期: 1999-09-08
发布部门: 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
发布文号: 人发[1999]104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要求,为做好从合格民办教师中转公办教师(以下简称“民转公”)工作,今年国家继续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国家下达各地的“农转非”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指标。现将1999-2000年“民转公”专项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按照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的要求,全面落实“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力争2000年基本解决本地区民办教师问题。 
 
  二、这次下达的“民转公”指标,可在1999年、2000年两年内统筹安排使用。2000年国家不再专门下达“民转公”专项指标。 
 
  三、“民转公”所需的“农转非”指标,在国家下达各地的“农转非”计划中统筹解决。 
 
  四、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此《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计划,抓紧落实国家下达的专项指标。专项指标要专项专用,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挪作他用。 
 
  五、“民转公”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转公”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坚决禁止“民转公”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并抄报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 
 

 
  附件:    1999-2000年“民转公”专项指标
                                单位:人
━━━━━━━━━━━━━━━━━━┯━━━━━━━━━━━━━━━━━         地区        │       专项指标       ──────────────────┼─────────────────         合计        │      250000      ──────────────────┼─────────────────         河北省        │       13000      ──────────────────┼─────────────────         山西省        │       7000       ──────────────────┼─────────────────         辽宁省        │       8000       ──────────────────┼─────────────────         吉林省        │       3000       ──────────────────┼─────────────────        黑龙江省       │       7000       ──────────────────┼─────────────────         安徽省        │       18000      ──────────────────┼─────────────────         江西省        │       7000       ──────────────────┼─────────────────         山东省        │       58000      ──────────────────┼─────────────────         河南省        │       56000      ──────────────────┼─────────────────         湖北省        │        待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8000       ──────────────────┼─────────────────         海南省        │       1000       ──────────────────┼─────────────────         重庆市        │       2100       ──────────────────┼─────────────────         贵州省        │       10000      ──────────────────┼─────────────────         陕西省        │       17000      ──────────────────┼─────────────────         甘肃省        │       4000       ──────────────────┼─────────────────         青海省        │        500       ──────────────────┼─────────────────        西藏自治区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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