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成府函[1999]10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竣工交付或投入使用的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包括住房和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其他民用房屋等非居住房屋。
本规定所称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是指因装修或其他原因拆改房屋的墙、梁、板、柱、基础、屋盖等结构(以下简称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非居住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五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住房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龙泉驿、青白江区及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屋装修,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做到安全实用,并符合城市规划、抗震、消防、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因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
确需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依照本规定报经房地产管理部门鉴定、审批,取得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装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
(一)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有争议的;
(二)房屋严重损坏或有险情未经修缮加固处理的;
(三)属于危险房屋的;
(四)房屋在拆迁封户范围内的。
第八条 房屋使用人出资装修,需要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征得房屋所有人的书面同意。使用人变更时,对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不得拆除。
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装修确需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下列文件:
(一)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二)装修设计方案、施工图,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设计方案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属于非居住房屋的,必要时还须交验原房屋设计图;
(三)已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应提交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意见;使用人出资装修的,应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的书面文件;出租房屋还应交验房屋租赁证;
(四)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五城区范围内的房屋装修,需要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先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第 七条、第 九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后,属非居住房屋的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审批,属住房的报所在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房屋在其他区(市)县的,由所在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参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批。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的,发给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房屋装修向消防、装饰装修主管部门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时,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交验房屋修结构安全批准书。
第十二条 从事房屋装修的设计、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上岗证,方可承接装修工程。
第十三条 房屋装修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房屋结构有关规范和装修工程质量标准,选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和配件。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取得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工;从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必须公开悬挂。
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处置按《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在结构拆改完毕或对明显加大荷载采取加固措施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装修结构安全验收。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继续装修或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装修结构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房屋所有人、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对房屋装修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监督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或单位对举报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对装修住房的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对装修非居住房屋的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一)未领取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
(二)未按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
(三)未按规定申请房屋结构安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 从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可视情节轻重按装修工程造价的0.5%至2%处以罚款。
(一)明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取得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而施工的;
(二)未按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施工,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 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指导,发现审批或验收工作确有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因装修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裁损坏毗邻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装修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造成房屋垮塌,损害公共利益,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装修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