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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5-31 生效日期: 1986-05-31
发布部门: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下面称双方)本着加深和加强两国在文化、艺术、教育、科学、卫生、体育、新闻和广播等领域里的友好和合作关系以及发展在这些领域里的有关国家机关、机构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直接关系的愿望。 
  并致力于利用文化和科学合作的方法促进两国人民相互对精神和文化价值的认识和了解,有利于两国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加强世界和平与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签订的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就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对相互庆祝对方的国庆节和其他重要事件给予特别的重视。 
  一、文化和艺术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派出下列演出团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接待: 
  ——一九八六年第四季度室内乐团(最多为二十五人)进行两周访问演出;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至三十日莱比锡“格万德豪斯”交响乐团(最多为一百二十人)在北京访问演出一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派出下列演出团组,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接待: 
  ——一九八六年下半年杂技团(最多为五十人)进行两周访问演出; 
  ——一九八七年音乐戏剧表演团(最多为八十人)为庆祝柏林建城七百五十周年进行两周访问演出。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派出下列展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接待: 
  ——一九八六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应用艺术展览,随展三人,为期两月; 
  ——一九八七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现代绘画展览”,随展两人,为期两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派出下列展览,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接待: 
  ——一九八六年中国漆画漆器展览,随展两人,为期两月; 
  ——一九八七年“中国农民画展”,随展两人,为期两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支持派遣西安兵马俑展览、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愿于一九八七年庆祝柏林建城七百五十周年之际接待该展。 
  有关该展的展期,规模和条件将由两国主办单位另行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演出公司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演出公司之间的合作和经验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演出公司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演出公司考虑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内达成关于派遣单独表演者、指挥、小型文艺团体和杂技演员到对方国家作商业性演出协议的可能性。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演出公司于一九八六年派遣一个最多为三人的代表团作为期两周的访问,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演出公司接待。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演出公司于一九八七年派遣一个最多为三人的代表团作为期两周的访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演出公司接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支持中国杂技艺术家协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家马戏团之间的合作,特别是在杂技演员进行相互访问演出以及培训和使用杂技演员等问题进行经验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促进两国高等艺术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支持北京中央戏剧学院和柏林“埃恩斯特·布什”话剧艺术学院建立直接的友好关系。 
  两个高等院校将交换有关本院工作的信息并可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内互派一个三至五人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内应中方邀请派出六名艺术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艺术院校任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接待。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一九八七年派出柏林动物园代表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园继续进行经验交流(两人访问两周),由中国动物园协会接待。 
  中国动物园协会一九八七年派出代表团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动物园继续进行合作(两人访问两周),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接待。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一九八七年派出一个三人出版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接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一九八七年派出一个五人出版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接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一九八六年派出一个考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群众文化工作经验的五人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访问,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接待。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一九八七年派出一个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群众文化工作的三人代表团进行为期三周的访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接待。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一九八七年派出一个两人戏剧理论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三周的学术访问,以执行“新戏剧的理论与历史”项目的研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艺术研究院接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一九八七年派出一个五人艺术教育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接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尽可能参加每年的“莱比锡国际纪录片、短片电影、电视周”,并每次派遣一个三人代表团,访问两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促进双方的艺术家和文化工作者应邀参加对方举办的艺术节、比赛、短训班、会议和其他活动,其条件在邀请书中写明。 
  双方促进和支持中国作家协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作家协会之间的合作和签订一九八六年直接合作协议。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作家协会一九八六年派出一个三人代表团访问两周,以便签订合作协议和进行考察访问,由中国作家协会接待。 
  ——中国作家协会一九八七年派出一个三人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作家协会接待。 
  双方促进并支持中国美术家协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美术家协会之间的合作和签订一九八六年直接合作协议。 
  ——中国美术家协会一九八六年派出一个五人组成的重要的领导成员代表团访问两周,以便签订一项合作协议并进行考察访问,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美术家协会接待。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美术家协会于一九八七年派出两名美术家进行两周的考察访问,由中国美术家协会接待。 
  双方促进和支持中国音乐家协会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作曲家和音乐家协会之间的合作并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内签定一项直接合作协议。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作曲家和音乐家协会一九八七年派出一个三人音乐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由中国音乐家协会接待。 
  ——中国音乐家协会一九八七年派出一个三人音乐家代表团参加第十一届柏林音乐博览会(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三日至二十二日),为期两周,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作曲家和音乐家协会接待。 
  双方促进和支持实现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签订的《中国戏剧家协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戏剧家协会合作协议》。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戏剧家协会一九八六年派出一个四人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由中国戏剧家协会接待。 
  ——中国戏剧家协会一九八七年派出一个四人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戏剧家协会接待。 
  ——应中国戏剧家协会邀请,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戏剧家协会一九八七年派出一名戏剧理论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讲学一个月,或派一名通晓布莱希特方法的导演去排演一出戏。 
  双方促进并支持中国电影工作者协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电影、电视工作者协会之间的合作,并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内签订一项直接合作协议,并互派代表团进行访问。 
  双方促进并支持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联盟建立联系。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联盟一九八六年派出一个两人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接待。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一九八七年派出一个二至三人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联盟接待。 
  双方促进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摄影家协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联盟中的摄影家协会建立联系。 
  二、教 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民教育部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交换一个由四人组成的国民教育代表团各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将继续交流有关高等和专科教育在领导、规划和管理方面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将在一九八六年派出一个最多为五人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接待。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在一九八七年派出一个最多为五人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接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将考虑签订一个直接合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互相交换有关两国高等和专科教育发展的基本材料、决议和其他出版物。 
  根据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交换和接受进修生、研究生和大学生的协定》。 
  双方在一九八六/八七学年交换十五名留学人员 
  一九八七/八八学年交换十五名留学人员 
  到高等院校进行学习和进修。 
  这一对等交换留学人员的费用处理按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签订的协定的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办理。 
  按上述协定第四条第一款二、三、四项互相派出的留学人员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事先及时商定。 
  双方促进培训经济和外贸方面的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互派学者进行考察和讲学及参加学术活动。 
  在一九八六/八七和一九八七/八八学年内双方每学年向对方提供二十周的访问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鼓励和支持下列高等院校建立直接的联系: 
  北京大学——柏林洪堡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莱比锡卡尔·马克思大学 
  北京外国语学院——赫尔德尔学院 
  西安交通大学——伊尔梅瑙工学院 
  清华大学——德累斯顿工业大学 
  上述院校签订直接合作的协议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促进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中央高等教育研究所之间的直接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继续进行德国语言和文学方面的合作。 
  (1)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在一九八六/八七学年内派出最多为十名德语、文学教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院校任教:所去院校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直接商定。 
  (2)在一九八七/八八学年内向中国院校所派的德语、文学教师人数由双方在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商定。 
  (3)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愿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愿望考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派德语和文学教师。 
  (4)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将向中方提供语言、文学的教材和德国概况资料。 
  (5)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支持北京外国语学院已经开办的德语教学研究生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愿望考虑: 
  ——派遣专家 
  ——提供教材 
  ——提供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深造的奖学金。 
  具体细节由双方另行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将考虑建立一个日尔曼学联合委员会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将致力于加强在出版德语教科书和教材方面的合作。 
  为此,莱比锡卡尔·马克思大学赫尔德尔学院将在一九八六年接待北京外国语学院一个由四人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学术考察和经验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继续进行中国语言、文学方面的合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将在一九八六/八七学年和一九八七/八八学年内派出两名中国语言、文学教师到柏林洪堡大学任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愿意根据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的愿望考虑向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派遣其他的中国语言和文学教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将向对方提供语言和文学的教材和中国概况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考虑建立一个汉学联合委员会的可能性。 
  双方争取签订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承认文凭和学位的协定”,以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内颁发和授予此类证书。 
  为此,双方将继续交换有关资料。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参加日尔曼学国际高校假期短训班的名额: 
  一九八六年十名 
  一九八七年十名 
  逗留期间的费用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职业教育国务秘书处在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职业教育国务秘书处职业教育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发展职业教育合作。 
  三、科 学 
  双方促进和支持中国科学院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科学院在两国科学院于一九八六年签订的科学合作协议书的基础上继续进行科学交流与合作。 
  中国科学院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科学院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各派一个六人高级科学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科学院在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科学院社会科学合作协议书》的基础上继续进行科学交流和合作。 
  四、卫 生 
  双方促进和支持在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二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卫生事业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的基础上进行卫生领域的合作。合作的具体措施由两国卫生部另行商定。 
  五、体育运动 
  双方促进和支持体育运动领域内的合作。发展这方面关系的具体协议由两国主管体育的领导部门另行商定。 
  六、新闻事业 
  双方促进和支持两国通讯社在一九五八年二月十五日签订的《北京新华社和柏林德通社协定》基础上的合作,并促进和支持执行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签订的《新华社和德通社一九八六/八七年工作纪要》。 
  双方促进和支持两国广播机构在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部长会议国家广播委员会广播合作协定》的基础上建立直接关系。 
  合作的重点是交换节目,主要是音乐和广播剧,以及相互支持对对方国家的报道。 
  双方促进和支持两国电视机构在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部长会议国家电视委员会电视合作协定》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双方促进和支持两国记者协会在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二日签订的《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记者协会合作议定书》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两个协会互派代表团交流工作经验和作采访报导。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记者协会于一九八六年派出一个最多为三人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不超过三周的访问,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接待。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于一九八七年派出一个最多为三人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不超过三周的访问,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记者协会接待。 
  七、通 则 
  参加实施该执行计划的国家机关、机构和社会组织每年应尽可能事先交换关于重要大会、讨论会、会议、比赛、首演、展览以及其他科学文化活动的有关日程安排。相互通报对方自己希望参加哪些活动并相互对对方参加哪些活动提出建议。 
  在派出人员进行学术考察,作巡回报告,参加专家会议以及其他商定的项目时,有关国家机关、机构和社会组织最迟应在派出前六周将代表团名单、他们的语言知识、工作日程、报告的题目以及对逗留期限的建议通知对方。 
  在得到接待方同意时,有关方面应最迟在两周前通知准确的起程和到达的日期、地点以及所乘交通工具。 
  若不发通知或不遵守所通知的日期,接待方有权拒绝接待和提出其他日期。 
  在派出艺术家和文艺团体时,派遣方最迟要在访问演出开始前三个月将该团的性质、人数和节目以及安排的逗留的时间通知接待方。在接待方同意时,派遣方应最迟在到达前一周将准确的起程和到达日期、地点以及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若派艺术家和文艺团体去商演时,应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演出公司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演出公司在演出之前处理好逗留和演出的有关问题。 
  鉴于展览要作长期准备,派遣方至少在开幕前三个月将必要的材料,如专业书籍、技术数据、展览计划、用于印刷目录和宣传出版物的材料交给接待方。 
  具体日期由有关双方直接商定。展品必须及时地、最迟要在展览开幕前三周到达双方商定的展出地。 
  根据情况派出专家负责展览的组织、开幕和拆展。 
  两国有关的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互相交换节目和演出计划、技术资料、教科书、教材、会议文件、文献资料和其他材料以及照片、微型胶卷,并定期相互交换中央刊物。 
  有关教育、文化和新闻信息方面成果的正式材料应根据对方的愿望予以提供。 
  两国有关的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应力求将所有互相寄送的材料附上一份法文、英文或俄文的译本。 
  根据有关接待国的国内法律规定,有关的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应为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对方国公民进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类似机构提供方便,以便进行科学研究工作。另外,接待方按本国有关规定支持来访者完成其工作计划和访问不归本部门所属的机构。 
  本执行计划所规定的人员和资料交换不包括科学技术合作。 
  双方同意,按照两国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所达成的双边协议,两国还可根据本执行计划的目标和任务采取其他的措施。 
  八、财务条款 
  根据本执行计划和以按本执行计划为基础的直接协议所进行的短期人员交换(两个月以内),其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国有关的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承担出访人员到达接待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行李托运费、过境费以及道具、剧装和乐器的运输费。 
  人员的行李超重费由代表团成员本人负担。 
  (2)接待国有关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承担来访人员住宿费、伙食费,接待方认可的停留计划中规定的在接待国境内的交通费,文化活动费,必要的翻译和陪同费用。两国各接待单位按照本国的现行规定发给零用费。 
  在本执行计划第二条和第三条中所规定的交换单独表演艺术家和文艺团组按本执行计划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电台电视台的录音录像和转播的费用条件以及商业性的独唱、独奏和文艺团组交换的费用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演出公司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演出公司之间直接商定。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应邀参加大会、会议、比赛和其他活动的人员,如在其他有关协议和协定中没有确定专门规定的话。 
  如对国际性的会议、比赛、训练班等已有专门费用规定的话,邀请方应在发出邀请时通知对方。 
  按本执行计划进行的长期人员交换(两个月以上),其财务条款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有关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直接商定。 
  留学人员的派遣、逗留和培训按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交换和接受进修生、研究生和留学生的协定》办理。 
  双方免费向按本执行计划派出的对方国家公民在发生急性病症和工伤事故时提供必要门诊、急救医疗和药物供应。 
  展览的派出和接受按有关的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之间签订的借展合同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1)派遣方承担从派出地至接待国的首都或按双方举办单位的有关合同至接待国首展地点的往返运输费用。 
  (2)接待方承担在接待国境内的运输费,必要的展览场地费、与展出有关的技术、组织费、展览宣传费和商定的随展人员费用。 
  (3)接待方确保展品的安全并精心维护展品以及在展品受损时负担赔偿责任。 
  有关其它的条件可在双方有关部门签订借展合同时另商。 
  参于执行本执行计划的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及其下属机构可以根据双方协议自费派遣人员。接待方代为预订饭店房间并提供一名翻译,费用均由派遣方承担。 
  如果出访人员在接待国的逗留超过双方商定的时间,其代表团成员的费用由派遣方承担。 
  按本执行计划所进行的资料交换(印刷品、乐谱、录音带、唱片、专业刊物)费用均由寄送方承担。 
  照片复制品和微形胶卷的费用,包括寄费均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承担。 
  九、最后条款 
  本执行计划的更改与补充由双方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在柏林制定并签字。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马叙生 克罗利科夫斯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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