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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要规定试用期的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7-23 生效日期: 1991-07-23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再规定试用期问题的请示》(大劳信字〔1991〕10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时,工人改变工种的,重新订明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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