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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工作“九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31 生效日期: 1996-01-31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计生委《浙江省计划生育工作“九五”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九五”期间是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时期。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继续有效合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对保证2000年全省实现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努力实现《浙江省计划生育工作“九五”发展规划》提出的各项要求。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计划生育工作“九五”发展规划 
 
  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纲要(1995~2000年)》,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发展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 
  (一)我省计划生育工作起步早,经过多年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至圆满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八五”人口计划指标。“八五”期间,全省年均人口增长率控制在7.14‰;按70年代初生育水平推算,“八五”期间,全省累计少生570万人,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 
  至人民群众的婚育观念向晚婚晚育和少生优生转变,妇女生育水平大幅度下降,总和生育率降到了1.5左右,人口素质逐步提高。 
  至由于实行计划生育,节省了大量的资源和资金,开始缓解因人口增长过快给人们的衣、食、住、行和教育、医疗、就业、资源、环境等方面带来的压力,对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起了重要的作用。 
  至广大妇女摆脱了频繁生育和繁重家务的负担,有更多的机会学习文化知识和参与经济、政治、社会活动,从而提高了妇女的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在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与配合,广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共同努力,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结果。 
  (二)我省面临的人口形势仍不容乐观,计划生育工作的任务还很艰巨。 
  至人口基数大。尽管我省生育率已降到较低水平,但每年出生人口的绝对数仍在50万以上,全省总人口规模还在继续增长。 
  至生育水平还不稳定。部分群众的生育意愿与国家现行生育政策还有一定的差距,工作稍有松懈,生育水平就有可能回升。 
  至工作水平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的生育水平仍偏高,不少地方的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特别是服务网络不够健全,少数地区的服务工作还跟不上。 
  至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很大,在人口素质、人口结构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因此,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继续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仍然是我省一项艰巨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二、基本任务、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三)“九五”期间我省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纲要(1995~2000年)》、《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既要抓紧又要抓好的方针,在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基本经验的同时,积极探索新路,拓宽服务领域,全面推进新家庭计划活动,把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确保实现“九五”人口控制目标,同时努力提高人口素质,注重人口结构,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相协调,为我省现代化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人口环境。 
  (四)“九五”期间我省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年度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工作指标的全面完成,计划生育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不断提高;到2000年,全省总人口控制在4550万左右,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左右。同时,人口素质有比较明显的提高,人口结构更趋合理。逐步形成利益导向机制与社会制约机制相结合,宣传教育、科学管理、综合服务相统一,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五)“九五”期间我省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目标是: 
  至全面推进新家庭计划活动。 
  1、到2000年,全省90%的家庭参与新家庭计划活动,70%以上的家庭达到新家庭标准。 
  2、使绝大多数计划生育户掌握一二门实用致富新技术。 
  3、引导和帮助10万户计划生育贫困户脱贫。 
  4、全省每年评选表彰100户新家庭示范户。 
  至深化宣传教育。 
  1、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妇幼保健方面的科学知识,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 
  2、形成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实现省电台、电视台,85%的市(地)、县级广播台(站),70%的市(地)级电视台开设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节目。 
  至加强技术服务。 
  1、提高避孕节育有效率,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万分之三以下。 
  2、搞好计划生育孕前服务,计划外怀孕率控制在2%以下。 
  3、乡(镇)基本建立计划生育服务站,实现人员、用房、设备“三配套”。大多数村建立服务室。 
  至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1、乡、村两级基本实现“四有三落实”,即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有一支负责抓经常工作的队伍,有一条符合实际的好的工作路子,有一套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在乡、村、组实现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任务、报酬三落实。 
  2、行政村基本实现计划生育合格村。 
  至促进平衡发展,提高整体水平。 
  1、全省各县市基本实现孕前管理达标目标。 
  2、全省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县和重点乡镇基本实现转化目标。 
  至加强干部教育培训。 
  1、全省计划生育系统所有专职工作人员普遍受到一次系统的岗位专业培训。 
  2、现有计划生育干部中,80%达到中专文化程度,30%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六)为了实现“九五”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主要目标,要认真贯彻“统一思想,齐心协力,奋发进取,讲求实效”的指导方针,积极拓宽工作思路,不断改进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在工作中要切实遵循以下原则: 
  至坚持“三不变”原则。坚持现行生育政策不变、既定的人口计划目标不变、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要长期坚持下去,不能动摇。 
  至落实“三为主”原则。贯彻落实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在新形势下,重点深化宣传教育、优化综合服务和强化科学管理。 
  至推广“三结合”原则。把计划生育工作同发展农村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的家庭结合起来,全面推进新家庭计划活动,逐步使计划生育工作向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制约机制相结合转变,向采取综合措施治理人口问题转变,引导群众少生、快富、文明、奔小康,促进我省新农村建设。 
  至依靠科技进步原则。增强科技意识,加强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研究、管理和服务,努力提高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水平,切实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服务。 
  至坚持群众路线原则。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领域,做到既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又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干群关系,维护安定团结。 
  至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在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以稳定低生育率,提高孕前管理水平为重点,加强优质服务,全面提高工作质量;在工作难度大的地方,狠抓后进转化,把控制人口与扶贫开发、发展经济结合起来。重点抓好农村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三、大力推进新家庭计划活动,组织和引导群众创建“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七)把新家庭计划活动纳入农村奔小康和新农村建设内容。各地应把新家庭计划活动纳入小康规划,把新家庭基本标准列入新农村建设考核标准,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进行考核验收,同步实现预定目标。在实际工作中,把这项活动与科技兴农、“双学双比”、“希望工程”和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建设等活动结合起来,实行综合治理。 
  (八)开展生产服务。采取优惠措施,实行政策倾斜,帮助和扶持计划生育户特别是计划生育贫困户率先致富。在贫困地区,把扶贫工作与计划生育工作结合起来,在扶贫政策、项目、资金上,向计划生育工作搞得好的地方和农户倾斜,帮助群众脱贫致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向经济比较困难的群众传授经营知识和劳动技能,帮助他们开拓生产门路,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同时发挥各种经济组织的作用,筹集资金,开拓就业门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把帮助一部分相对不很富裕的农民发展生产作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帮助他们尽快富裕起来。 
  (九)开展生活服务,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全面落实《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行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大力发展幼托和社会养老事业。帮助计划生育困难户解决实际困难,倡导科学的、文明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生活质量。 
  (十)开展优质生育服务。逐步开展优生、优育、优教和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工作,大力推行健康检查和围产期保健、优生咨询,定期开展妇女病普查普治,提供优质的节育手术服务以及适合不同层次广大群众需要的各种避孕药具,推广避孕节育新技术,不断提高避孕节育的有效率和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 
  (十一)动员群众参与。发挥各级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众多、联系群众广泛的优势,发动和帮助群众制订家庭计划,并为群众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吸引广大群众自觉参与新家庭计划活动。 
  四、稳定现行政策,加强法制建设 
  (十二)全面贯彻执行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认真贯彻《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把计划生育纳入法制轨道。 
  (十三)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自觉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教育各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肃处理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严厉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围,建立政府牵头,公安部门为主,劳动、计划生育等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管理体制,逐步推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验(发)证、统一收费、统一考核,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逐步走上“规范、有序、法制”的轨道。 
  (十五)严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切实加强对B超仪器的管理,严肃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违法行为。 
  (十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计划生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制。 
  五、深化宣传教育,促进群众生育观的转变 
  (十七)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人口意识和文明、进步、科学的婚育观念。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利用各种形式,进一步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拓宽宣传教育的内容,宣传基本国策和人口形势;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生殖健康的科学知识;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敬老爱幼;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大造社会舆论,引导广大群众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国家利益与家庭利益的关系。 
  (十八)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努力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着重帮助群众转变生育观念。把着力点放在进村入户上,以乡镇为单位,深入家庭,开办青春期班、新婚期班、孕产期班、育儿期班以及乡村干部培训班,开展面授教育和面对面的交流与咨询,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宣传工作。针对群众求知、求富、求美、求乐的需求,把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与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播致富信息,搞好卫生保健,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发展社会主义福利、社会保障事业结合在一起,寓宣传教育于服务之中。以成人学校、职业学校、人口学校为阵地,办好致富技术和劳动技能、生活知识培训班。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知识作为一项教学内容。 
  (十九)加强宣传教育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切实加强基层宣传教育阵地建设,重视宣传技术指导站和乡镇服务站的宣传培训功能,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工作。省、市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机构,要继续增强制作计划生育文图声像宣传品的能力和手段;县、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机构,要搞好宣传品发行和运用视听设备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科学知识,同时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乡(镇)要建立人口学校,对广大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育龄夫妇进行宣传和培训。 
  (二十)加强人口科学研究。通过人口学会团结广大人口科学工作者,深入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解决人口问题献计献策。 
  六、发展科技事业,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十一)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新技术推广。加强和改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改进和完善现有的避孕技术和方法,大力推广避孕节育新技术,为广大育龄夫妇提供各种可以自由选择的新型、安全、高效、方便、可靠的避孕方法和节育措施,提高避孕节育的普及率和有效率。 
  (二十二)积极推行孕前服务,对育龄人群实行分类指导。把避孕节育技术措施落实在妇女怀孕之前,努力减少意外妊娠。积极开展避孕节育知识的普及和指导,普遍开展以避孕节育为中心的全程服务,努力做好母婴保健、生殖健康、优生优育服务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育龄夫妇知情选择避孕方法工作。 
  (二十三)切实加强基层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发展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快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提高技术服务装备水平,重点是抓好乡镇服务站和村服务室建设。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的人员、用房、设备要达到省定标准,要有规范化的管理程序,充分发挥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管理、人员培训等综合服务功能。 
  七、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实现“四有三落实” 
  (二十四)以乡、村级为重点,加强基层建设。健全基层网络,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和各项工作制度,特别是要切实加强村级组织建设,使村级组织对计划生育工作真正负起责任,发挥作用。国家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规,做好子女及亲属的工作,并且积极向群众宣传。 
  (二十五)建设一支数量上和质量上能够适应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厂矿、企事业单位要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并且做到任务落实,报酬落实。重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依靠他们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更加广泛地吸引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十六)大力加强各项基础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认真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活动,把它纳入我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与建设“小康村”、“文明村”的活动结合起来,与新家庭计划活动结合起来。在城市,要研究和解决新形势下计划生育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八、加强和改进人口计划管理与人口统计工作 
  (二十七)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地区人口计划。各地要按国家和省下达的人口计划与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人口计划。基层的人口出生计划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十八)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强各级统计队伍的建设,健全基层计划生育帐卡册,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质量,严禁瞒报和虚报,防止漏报。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搞好统计数据及有关信息的综合分析,提高开发利用水平,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 
  (二十九)逐步建立全省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计划生育的管理水平。到2000年,全省县以上计生委建成计划生育信息传输网络。所有县和多数乡(镇)建立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部分县建立计划生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多数县实现计划生育工作信息的微机管理。省级建立办公自动化网络,并纳入浙江省首脑机关办公决策服务系统。 
  九、努力增加投入,提供物质保障 
  (三十)各级财政要保证计划生育事业必需的经费。“九五”期间各级财政要继续增加对计划生育的投入,到“九五”期末,各级计划生育人均事业经费投入要达到5元以上。乡镇统筹费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三十一)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建立健全各种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会人员素质,调整投入结构,保证重点,贯彻效益优先的原则,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最需要的地方。 
  (三十二)管好用好计划生育经费。实行计划外生育费乡收县管、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县收县管,财政、审计监督的管理体制,做到依法征收,管理规范,使用得当,保证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三十三)继续加快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基本建设。各级计划部门要把计划生育基本建设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并落实相应资金。 
  (三十四)健全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网络,保证供应。要组织和搞好避孕药具的计划、采购、调拨、贮存、质检。积极推进药具管理改革,重点加强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药具供应网络建设,保证避孕药具免费供应;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逐步推广药具零售,满足育龄人群对避孕药具的需求。 
  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 
  (三十五)认真搞好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的组织建设。要选派得力干部充实到计划生育部门,努力建设一支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合理,有敬业精神,懂政策,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队伍。 
  (三十六)大力加强对各级计划生育干部的教育培训。除进行有针对性的短期培训、重视继续教育以外,“九五”期间重点要对计划生育系统所有专职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岗位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管理水平。 
  (三十七)加强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各级计生委一定要确定专人,负责政法、宣教、科技、计统方面的工作。计生委、指导站的宣传力量可统一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宣传站。各级计生委要加强对计划生育科技工作的领导,要配备有科技知识的领导和管理人员。 
  (三十八)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参谋作用。各级计生部门要积极当好党委、政府参谋,争取机构和队伍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加强。要面对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经常向领导反映情况,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领导工作上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努力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十一、切实加强领导,实行综合治理 
  (三十九)各级务必把计划生育工作放到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政府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协调各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汇报,专题研究计划生育工作,每年切实为计划生育工作办几件实事。 
  (四十)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人口计划的完成。坚持层层签订责任书,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落实到基层。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督促和检查,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一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评比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企业上等级的重要内容,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 
  (四十一)各级政府要关心、爱护计划生育干部。教育计划生育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发扬奉献精神,同时在政治上关心、爱护他们,为他们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每年录用和转正干部的指标中,应安排一定的计划生育干部比例。要表彰成绩优异的先进单位和模范人物,切实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四十二)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合力。全社会都要重视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把贯彻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作为本部门责无旁贷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要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发挥各自的优势,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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