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服[2002]220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建设)局:
为了规范房产测绘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房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产测绘费为经营性收费,由具有相应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在提供合格的房产测绘成果时收取。房产测绘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房产测绘包括房产平面图测绘和房屋面积测算,房产测绘成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要求,房屋面积测算成果应报经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收费标准:
(一)受政府及部门委托进行的房产平面图测绘(1:500)按每平方公里16万元收取(1万元/幅)。
(二)房屋面积测算:按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收费。
1、新建商品房
住房: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地区按2.50元/平方米收取,其余地区按2.00元/平方米收取;
非住房: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地区按4.00元/平方米收取,其余地区按3.00元/平方米收取。
以上测绘费由开发经营者交纳,可计入房价。
2、存量房(二手房)及其他非交易房
住房: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地区按2.00元/平方米收取,其余地区按1.50元/平方米收取。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此标准的50%收取。
非住房: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地区按3.50元/平方米收取,其余地区按2.50元/平方米收取。
房屋面积、结构不发生变化的,每件收取不超过20元的配图资料费。
上述标准均为省定最高标准,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产权登记费与测绘费总水平有所降低的原则,在不超过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抄送省物价局、建设厅备案。
四、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房产测绘机构应认真执行规定的测绘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和承诺,提供优质的测绘服务,不得重复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物价、房产主管部门应加强房产测绘收费行为的监管,切实减轻开发企业及产权人登记人的负担。
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试行两年,期满后另行核定。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