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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4 生效日期: 2002-04-04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2]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省在推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建立和发展土地市场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土地资产价值得到体现,并在城镇建设、工业发展、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展不快,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滞后,土地市场秩序存在混乱现象,造成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缺乏有力控制;国有土地通过市场配置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划拨土地非法入市、隐形交易;随意减免地价、挤占国有土地收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既不利于国有土地资产价值的实现,也不利于对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而且滋生腐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规范土地市场的基本前提。只有在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要积极推进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使建设用地供应由需求牵制供应逐步向供应引导需求转变。要加大闲置土地消化利用力度。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采取措施,坚决收回,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土地资产的损失。 
  各地要坚持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坚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试行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制度,在国土资源部门内部设立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划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整理土地,金融机构要依法提供信贷支持。 
  二、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严格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供应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招标、拍卖出让,要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依法一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禁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出让。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以营利为目的,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按一定比例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商财政、物价部门另定。 
  经济适用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地。各地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严格审定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要明确并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销售对象及销售价格,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获取暴利。 
  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保证国有土地收益足额入库。各级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挤占和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其中60%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40%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收购储备。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要进一步加强资本(资产)置换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严禁以置换之名,非法炒卖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造成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资本置换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三、建立和完善土地有形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建立和完善土地有形市场,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的重要工作和关键环节,是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政务公开的有力措施,也是加强廉政建设、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土地有形市场的建设步伐。 
  建立土地有形市场,要通过设立固定场所,健全交易规则,提供相关服务,形成土地使用权公平、公开、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能转变、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抓好各级土地有形市场建设,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土地交易中心(所)”,并挂牌运作。 
  土地交易市场要完善功能,健全交易管理制度,扩大公开交易范围,规范市场运作行为。要实行土地交易许可制度和交易预报制度。 
  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租赁合同的管理,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受让人应当依法与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拍卖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四、积极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各级政府要从完善土地市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反腐倡廉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重要性,积极推进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要尽快建立健全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明确招标拍卖的具体范围,使此项工作逐步制度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和备案制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拟定年度出让土地使用面积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盘活国有企业土地资产,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要从改革大局出发,加强部门配合,遵循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正确区别国有土地资产流动和流失的本质,加强企业改革中的土地资产管理。国有企业在改革中涉及土地权益变动的,经贸、财政等部门在审核企业改革方案时应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意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加大土地资产管理力度,制订更灵活、更适宜国有企业改革的土地资产处置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企业要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经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后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易时,不得低价售卖土地。 
  各地要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与完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明确土地权益相结合,降低企业改革成本,促进国有企业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实现土地资产价值,促进企业减债、脱困和集约利用土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职能,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的有关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操作,优质服务,从快、从优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登记、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策划和处置审批工作。 
  六、加强地价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争取于2002年完成全省建制镇以上的基准地价测评工作。已经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尽快公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公布。 
  要以地价管理为核心,抓紧建立基准地价公布、协议出让土地集体决策、成交价申报、地价查询、土地优先购买权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抓紧建立全省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全省城市(镇)地价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 
  要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以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 
  七、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土地市场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秩序的好坏对整个市场经济秩序有重大影响。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的中心工作,精心部署,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措施,认真抓出成效。这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1999年1月1日以来各级政府审批管理土地情况和用地单位在土地资产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纠正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建立健全土地市场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 
  八、规范土地审批行政行为 
  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着土地审批和资产处置权力,责任重大,必须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从制度上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要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土地估价、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应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脱钩。要坚持规范管理,政务公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土地资产处置要严格执行办文制度,所有报件和批文均按规定程序办理。要增强服务意识,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要抓紧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地价和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要坚持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健全各类审批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等,一律要经过内部会审,集体决策。 
  各类工程指挥部、统建办等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乡实施协议、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出让行为一律无效,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由出让方承担,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资产管理的监督。 
  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落实工作,重点检查各地土地市场的整顿清理情况和土地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并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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