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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新刑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24 生效日期: 1997-03-24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83号主席令公布,将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步骤。为了保证新刑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刑法的颁布实施对公安工作的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刑法针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总结17年来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和完善,是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刑法典。新刑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贯彻以法治国的方针,对于司法机关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维护社会政治安全和治安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刑法适应与新的刑事犯罪活动作斗争的需要,增设了许多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新罪名,加重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任务,对公安机关也是一个新课题和新考验。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都要充分认识新刑法的实施,对整个公安工作所带来的压力和动力,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公安工作发展进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刑法颁布和实施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新刑法,深刻领会新刑法,正确运用新刑法,切实担负起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保障两个文明建设顺利进行的神圣职责。 
  二、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好新刑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新刑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加强领导。各级领导要把学习宣传新刑法作为一件大事,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刑事办案人员,要集中时间进行系统深入地学习,要把学习新刑法作为本职工作和任职资格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学习宣传、培训过程中,要结合工作的特点,抓住重点,学习、掌握好刑法的各项规定。各地应在新刑法实施以前对全体民警培训一遍,并通过考试、考核和知识竞赛等方式对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各检察院校和各种培训班也要及时将新刑法列为基本的公安业务课。公安部将举办新刑法培训班,为各地培训师资力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县公安机关也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民警进行培训,并务必使学习活动取得实效。 
  通过学习、培训,使全体民警充分认识和深刻领会修订刑法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刑法的基本内容和具体规定,真正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舆论工具,向广大群众做好新刑法的宣传工作。公安部将于近期下发《新刑法学习宣传提纲》,作为各地组织学习、培训的一个简要的辅导性材料。 
  三、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同严重犯罪作斗争 
  各地公安机关在学习贯彻新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过程中,既要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并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对于执行刑事法律,特别是执行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问题,各地要普遍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决不能因为新法的颁布和实施而降低打击力度和工作质量。 
  各地在学习和贯彻执行新刑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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