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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婚姻法》《继承法》切实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5-04 生效日期: 1989-05-04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根据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的决定,本次常委会审议了陈煦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在全省率先开展大规模贯彻〈婚姻法〉〈继承法〉宣传活动促进计划生育的建议案》和《关于“在农村推行计划生育中贯彻〈婚姻法〉〈继承法〉的一些具体规定”的建议案》。会议认为,这两个建议提出的大力宣传“两法”,切实解决贯彻“两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十分重要,势在必行。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口的数量和素质关系到四化建设的进程,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我省在贯彻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近几年来,人口增长率又有回升,全省每年净增人口三十万以上,相当于增加一个中等县的人口。人口过快增长的趋势仍在继续发展。目前正值人口生育高峰时期,必须引起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级领导干部和全省人民都应当对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充分的认识,严格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使人口的增长与社会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同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二、大力开展认真贯彻《婚姻法》《继承法》,切实搞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领导要亲自动员,带头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生动活泼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大力宣传《婚姻法》中“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和《继承法》中“继承权男女平等”的规定等。通过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树立新的生育观念,推动计划生育工作。今后五、六月间,各地、各单位对“两法”中有关计划生育的条款和计划生育政策,要集中进行一次宣传,并开展执法检查。 
  三、稳定和严肃计划生育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地贯彻执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等计划生育政策。对于私婚、早婚早育,痴呆傻人生育,计划外生育二胎或多胎生育的,对私自偷取节育环的,对干部在婚姻登记、计划生育指标分配等方面徇私舞弊、违纪违法的,根据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和追究法律责任。农村中按政策规定,经批准可生第二胎的,必须从严掌握,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其指标分配要按计划下达,公布于众,经群众讨论,县(市、区)有关部门批准,落实到人。关于实行计划生育中的具体问题,要尽快制定有关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 
  四、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随着经济流通领域的扩大,经商、做工临时在我省大小城镇居住的约四十万之众。这类人员流动性大,居住分散,年龄较轻,节育率低,多胎生育现象严重,是冲击人口计划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方面,协助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分工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自已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实行责任制,任务到人;要把全面贯彻计划生育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计划生育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社会事业,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计划、财政、公安、民政、卫生、工商、医药等有关方面,配合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并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形成对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格局,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支持,以适应他们承担的任务。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殴打、侮辱执行计划生育任务的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事件,要及时从严查处,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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