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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产清理 、检查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18 生效日期: 1994-05-18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制止非法转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的违法行为,防止国有土地收益的流失,促进房地产开发和城市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房地产清理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范围 
  (一)地域:定于大连市城区四个行政辖区,即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 
  (二)时间界限:1990年5月19日(即国务院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发布之日)至1992年9月2日(即大政发[1992]71号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综合开发工作的决定》发布之日)期间,将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的。 
  1992年9月2日以后,已办理划拨用地手续但改变土地用途的;各类未经审批、越权审批的违法建筑和占道设施;应交纳但未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费(税)。 
  (三)内容:追缴应交但未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费(税)。 
  清理各类未经审批和越权审批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及占道设施。 
  清理以行政划拨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进行非法转让、出租和抵押等房地产隐形市场。 
  二、清理、检查的重点及处理办法 
  (一)从1992年9月2日至今,凡应交但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建筑项目,一律追缴土地出让金。 
  (二)凡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利用划拨土地私自进行联建,后以商品房出售的建设项目,均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凡未办理用地项目审批等手续及各类未经审批和越权审批的违法建筑,除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外,并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四)凡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越权审批的临建及占道设施,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五)凡利用行政划拨地土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进行非法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追缴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费(税)外,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六)凡已经市政府批准划拨的土地两年内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三、清理、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为切实做好房地产清理检查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房地产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房地产清理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此次清理、检查工作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进行。条条主要以审计、追缴、征收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费用为主;块块主要以清理、检查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和占道建筑为主。 
  清理、检查从5月20日开始8月20日结束,具体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5月20日至6月5日,为各用地单位、建筑单位和个人自检阶段。有关单位和个人须认真填写市政府统一印发的“调查表”,然后写出自检报告连同“调查表”于6月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从6月5日至8月20日,为审计、追缴、征收阶段以及对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阶段。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本通告的精神,由主要领导负责,组织专门力量自行进行清理、检查,并将清理、检查情况按时上报,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凡不按本通告进行自查上报或虚报、假报的,一经查出,除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进行处理外,还要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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