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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之间婚姻登记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报请备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6-14 生效日期: 1983-06-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83]民民字第143号
市政法委委员会: 
  根据民政部(83)民20号文件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精神,特将我局(82)民民字第173号《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外国人婚姻登记工作中的几项规定》中,有关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间婚姻登记部分进行相应地修改。已经同市外办、市侨办、市公安局、市高、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公证处等单位研究商定《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之间婚姻登记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特此报请备案。 
 
 
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之间婚姻登记工作的几项 
具体规定 
 
  为了做好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间婚姻登记工作,根据民政部一九八三年三月十日民(1983)民20号文件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结婚登记 
  (一)确认华侨、港澳同胞的身份是登记工作的首要工作,应该认真细致地校阅证件,肯定当事人的身份。主要是以有效的签证护照为依据,华侨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港澳同胞持港澳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二)必须认真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间的结婚登记手续,在肯定其身份后,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索取证明文件: 
  1.华侨同北京公民的结婚须持证件: 
  (1)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本人出生年月日和无配偶(未婚或离婚、丧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按上述项目出具的证明。 
  (2)对于来自和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的华侨同本市公民申请结婚登记的,须持有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根据其国内原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以及本人出具的无配偶的书面声明,由民政局会同市侨务办公室审查后,可予办理结婚登记。 
  2.港澳同胞同北京市公民结婚须持的证件: 
  (1)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辩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2)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交上述(1)、(2)项证明。 
  3.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港澳同胞均须持有的证件: 
  (1)在国外或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 
  (2)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3)凡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丧偶的须持配偶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脱离同居关系协议书。华侨所持上述证件需经认证。香港同胞需经我委托的律师辩认。 
  (4)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原住地、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4.北京市公民同港澳同胞或华侨结婚需持证件: 
  (1)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证明内容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事由、对方姓名及身份等。 
  (2)所在工作单位(县、团级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务、婚姻状况、对方姓名、身份及双方有无血亲关系的证明。 
  (三)华侨、港澳同胞和北京一方将证件准备齐全后,双方亲自到市民政局填写结婚申请书申请结婚登记。市民政局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法》和《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婚姻登记工作的几项规定》进行审查。主要是查明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有无包办买卖行为,有无违反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证件是否齐全合格,同时要求家长意见。 
  经审查,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所持证件齐全并符合婚姻法和有结婚的规定,应予批准结婚并发给结婚证。 
  (四)结婚证收费,暂定每张结婚证及封套收取工本费二元。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费定为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婚姻登记收手续费十元。 
  二、离婚登记 
  (一)在本市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须共同到市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男女双方离婚协议书必要时应由当事人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 
  (二)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北京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三)离婚证收费暂定每张离婚证收取工本费二角;婚姻登记手续费收费标准同一项四款。 
  三、复婚登记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男女双方持离婚后未再结婚证件。共同到市民政局申请复婚登记,并退回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的华侨、港澳同胞和本市公民每人须交二英寸半身免冠像片各三张(或三英寸男女半身免冠合影像片三张),贴在申请书和结、离婚证上。结婚证、离婚证加盖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及钢印。 
  (二)凡华侨、港澳同胞持外文证件的,一般由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翻译成中文,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有外文翻译的单位也可自行翻译,翻译后必须由翻译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所要了解的情况,必须如实提供。故意隐瞒事实或伪造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预先发现的,不予登记,个别有重婚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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