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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30 生效日期: 1993-06-30
发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武政办[1993]78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安定,进一步推动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加强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一、市城市综合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城市综合开发和房屋拆透安置工作的领导,坚持例会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级拆迁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拆迁安置的管理,督促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期完成拆迁安置任务。 
  二、市建委要组织市城市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规划、土地局和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对全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房地产开发情况和拆迁安置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城市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市建委要以现有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规定为基础,在认真总结拆迁安置工作后,组织拟定《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送审,以便进一步完善拆迁安置管理工作。 
  三、各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把维护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一般应先建安置房、后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公司要严格按照《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履行拆迁安置责任,保证在规定的还建安置时间内完成还建安置任务。多层和高层建筑还建安置时间一般分另(不超过十八个月和二十四个月。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拆迁户之间对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一般由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或按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 
  四、各城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以保证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在已批租的地块上,不得再安排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房屋维修。拆迁公告发布后,凡突击新建、改建、扩建和翻修房屋的,一律视作违章处理;凡违反规定迁人户口的,一律不作为还建人口计算。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拆迁工作,对在拆迁过程中带头寻衅闹事的,要依法处理。 
  五、市规划、土地局要逐步开展熟地批租工作,为加快开发建设进度,保证安置拆迁户创造条件。同时,要根据二○○○年人平居住面积八平方米的目标,把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结合起来,抓紧新区的规划,保证还建房用地。市征地拆迁办公室要抓紧研究兴建还建房的办法,筹措资金建设一批拆迁还建房。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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