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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推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报告的通知》中有关进口税收优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7-15 生效日期: 1988-07-15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推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87]99号)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报告》规定,对列入国家重点支持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项目(暂定150项,见附件二),采取五条优惠政策。经与财政部、国家计委研究,现就其中第三条规定的关于减免进口关税、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关于消化吸收难度较大或者没有直接经济效益的进口样机免税问题。对于“消化吸收难度较大”或者“没有直接经济效益”的进口样机(样机系指供实测或解剖用的样机),承担单位须填报进口样机免税申请表(见附表一),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认定后,于每四月、十月各集中汇总一次报送国家计委技术改造司(汇总表格式见附表二),由该司审核批准后集中下达样机免税计划。各有关企业可根据该计划直接到进口地海关(属于集中纳税的到北京海关)办理免税。 
  二、关于关键零部件减免税问题。国家重点支持的消化吸收项目中,如属国产化难度较大,进口关键零部件的比例在20%以上、40%以下的,其进口关键零、部件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上未单列税率的,可按有关整机税率的50%计征;如单列税率,其税率不到整机税率的50%的,按单列税率计征,其税率超过整机税率的50%,按整机税率的50%计征。进口关键零部件比例在20%(含20%)以下的,仍按国家经委经科[[1986]98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减按整机税率的三分之一计征税款。申请关键零部件减免税单位,应按国家经委经进(1987)645号文件规定的国产化率计算方法核定其国产化率确实达到60%以上,按附表三(一式四份)提出申请,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司核定后,将其中三份送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减税。货物进口后,进口地海关应将核放情况填明,并分别将申请表各一份寄送总署关税司和主管海关备查,一份由本关留存。 
  三、对消化吸收项目如确定纳税后经济上暂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税,各地海关可按海关总署(87)署税字第1015号文规定办理。 
  四、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项目,如不能按计划实现目标要求的,对已予减免的税款限期偿还问题,其具体办法将另行下达。主管海关应对本文的减免税项目加强管理,作好事后核查工作。 
  五、对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项目的进口样机、关键零部件的减免税优惠,仍按国家经委经科(1986)98号及经进(1987)646号文的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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