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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为利用国外贷款出具担保及提供转贷有关事宜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6 生效日期: 2003-06-16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3]5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财政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提供承诺还款责任文件行为,加强对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和债务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省财政为利用国外贷款出具担保及提供转贷有关事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财政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出具担保有关事宜的规定的通知》(厅发[1998]2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省财政为利用国外贷款出具担保及提供转贷有关事宜的规定 
 
  为加强对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和债务管理,更有效地利用国外贷款,维护我省对外信誉,根据国家金融及利用外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省财政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提供承诺还款责任文件行为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国外贷款是指:外国政府贷款(含混合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1996年3号令)、财政部《〈关于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际字[2000]1号)、《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1999]193号)规定,今后我省使用国外贷款的转贷项目,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可按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由省财政厅向国务院授权的国内转贷部门或国内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或转贷。 
  三、申请使用国外贷款需省财政厅提供担保的项目单位,必须是本省所属的政府机关和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四、出具省财政担保的程序为: 
  (一)由项目所在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或省级主管部门将项目建议书报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审批。有关项目建议书应明确所申报项目类别,并相应附上《还款承诺函》(申请提供转贷的“一类”项目)或《还款保证书》(申请提供转贷的“二类”项目),明确还款责任。 
  (二)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之后、正式批复之前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是否为项目利用国外贷款提供转贷或担保。 
  (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接到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的请示后,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秘书长审核后,报主管外经贸和招商引资工作的副省长商分管有关业务的副省长阅批,并提请省长办公会议研究。省长办公会议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函告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并抄送项目所在地政府(行署)或省有关主管部门。 
  (四)由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为项目出具担保文件或承诺提供项目转贷。 
  五、如有关地区、部门申报的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发生拖欠还款导致财政部通过预算扣款,省财政厅将按照《还款承诺函》、《还款保证书》的承诺,通过预算相应扣收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财政局预算,或省直有关单位专项资金。 
  六、建立国外贷款项目档案 
  (一)项目单位与转贷银行签订转贷协议书后,须将协议书复印件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备案,并按国家规定向省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二)省财政厅须建立国外贷款项目档案,跟踪项目执行情况,监督项目单位按要求建立还款准备金,按时足额还款,并不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项目进展、贷款偿还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三)项目单位要定期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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