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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出售公有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1-01 生效日期: 1993-01-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
发布文号: 昆政复(1993)63号
  第一条 凡在昆明市房改范围区域内,出售公房收回的资金,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住房资金“要同其他专项资金划分开来,单独立帐”,以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和今后住房建设有固定的资金来源渠道,所有自管住房(由财政拨款建盖的自管住房除外)销售回收的资金,一律存入单位住房基金存款户。直管公房和财政拨款建盖的自管住房销售资金,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售房单位缴交存入市“城市住房基金存款户”。自管住房的销售资金由产权单位财务部门按会计制度,在营业外 第三条 出售公房收回的资金必须存入信贷部有关专户。五华、盘龙区在市工商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收回的资金存入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在人民银行及其他专业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的单位和官渡、西山两区在工商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收回的资金,一律划转存入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本单位开立的单位住房基金存款户,或城市住房基金存款户(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收回的资金,由市住房基金管理处进行监督、管理,信贷部按规定付给“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存款利息。 
  第四条 凡出售公房回收的资金,除用于归还住房贷款外,必须全部纳入住房基金管理,存入各级住房基金专户,其资金所有权不变。只能用于住房制度改革资金融通和住房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理,不准挪作他用。使用前必须经市房改办和住房基金管理处批准,并按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计划指标和“住房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由信贷部直接监督使用。 
  第五条 单位向职工按房改售价出售住房后,对留存的部分产权,仍继续提取折旧和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出售公房的付款办法:购房者可以向产权单位一次付清全部价款;也可分期付款。产权单位负责收交全部售房价款。分期付款的本单位职工,在每月工资中扣收当月应付购房款。外单位职工委托所在单位代扣,定期划给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将每次收到的购房款开列清单一式三份:一份随同结算单将收到金额记入“单位住房基金——出售公房收入”帐户;一份作为购房者分户明细记帐,装订保管;一份交付款人保存。 
  第七条 职工一次性交付房款,可以向信贷部申请购房贷款,按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关于房改资金发放贷款暂行办法办理抵押贷款或委托抵押贷款。 
  第八条 本办法自昆明市房改方案出台之日起执行,由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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