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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扩大沿海地区轻工产品出口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3-17 生效日期: 1987-03-17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扩大沿海地区轻工产品出口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意见》第四点提出:“对于确属技术先进而目前国内尚不能制造的轻工机械,采用中外合资、合作生产、技贸结合等方式在国内生产所必须进口的少数关键零部件,若制造企业在整机出售有困难时,可以申请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现将文件随文印发,请贯彻执行。 
 
 
关于扩大沿海地区轻工产品出口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 
 
  为了切实解决轻工企业留利水平低,缺乏自我发展和自我改造能力的问题,鼓励轻工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开发新产品,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加速实现从主要出口粗加工制成品向主要出口精加工制成品的转变,为国家多创外汇,特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设立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基金。“七五”期间,对轻工系统出口产品,从一九八七年开始,以上年实际创汇为基数,每年新增创汇一美元,拨付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四角人民币。这项措施,适用于天津辽宁(包括沈阳、大连市)、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包括青岛市)、广东(包括广州市、海南岛)八省市的十七类轻工产品出口企业(见附表)及八省市以外的一百五十个重点出口企业。这笔基金原则上直接对有关出口生产企业结算。基金来源:外汇上缴中央的,由财政部拨付;上缴省、市的,由省、市财政拨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轻工部制定。 
  二、实行创汇与奖励挂钩。对确属深加工的部分轻工产品,在国发[1986]17号文件基础上,把一九八五年基数内每创汇一美元奖励三分人民币,从一九八七年开始平均提高到三分五厘,并按产品出口的具体情况拉开档次,确定不同的奖励标准。具体产品目录,由轻工部商财政部、经贸部确定。 
  企业的外汇留成,在国家规定现行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外汇留成比例的基础上,“七五”期间平均增加4%,并根据行业和产品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留成增加比例。所增加的留成外汇,主要用于出口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补充进口用于出口产品所需的国内紧缺原材料。具体奖励标准及增加外汇留成的不同比例,由轻工部会同经贸部详细测算并经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审核后下达执行。 
  三、换汇率与收购价补贴挂钩。凡出口产品由于质量提高、交货及时等因素增加销售价格,或企业降低换汇成本,按换汇率提高比例补贴人民币,由工贸分成。这项措施,一九八七年先在上海天津两市轻工行业试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四、支持轻工机械行业的发展。轻工机械行业的新产品研制开发费用,按现行政策规定摊入生产成本。对于确属技术先进而目前国内尚不能制造的轻工机械,采用中外合资、合作生产、技贸结合等方式在国内生产所必须进口的少数关键零部件,若制造企业在整机出售有困难时,可以申请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五、增加贴息贷款。一九八七年为扶持轻工产品扩大出口,增加贴息贷款四亿元,一九八八年以增加四亿元的额度为基数,继续给予安排。 
  附:十七类轻工产品名称 
  附表: 
 
 
十七类轻工产品名称 
 
 
 
    1.罐头 
    2.糖、糖果、饼干、乳制品及小食品 
    3.酒及饮料 
    4.柠檬酸及调味品 
    5.盐 
    6.陶瓷 
    7.机制纸及纸制品 
    8.玻璃器皿及保温容器 
    9.日化产品 
    10.皮革毛皮制品及箱、包、袋 
    11.文体用品 
    12.塑料制品 
    13.玩具 
    14.工艺美术品(不包括抽纱) 
    15.日用杂品及其他竹木制品 
    16.家具 
    17.汽灯、桅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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