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管局关于全面开展清理土地转让和炒卖土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24 生效日期: 1999-08-24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1999]1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土管局《关于全面开展清理土地转让和炒卖土地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全面开展清理土地转让和炒卖土地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土地转让管理,防止出现新的“炒地热”。为了贯彻《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目的 
  这次清理要以《通知》精神为指导,在1997年非农业建设用地大清查的基础上,着重摸清全省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炒卖土地等情况。制订相应措施,整顿土地管理秩序,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清理内容 
  以县(市、区)为单位,逐镇(乡)对本地发生的各类土地转让、炒卖土地行为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是对房地产开发、城乡结合部与公路沿线的非农建设用地交易、企业转制用地、“果园”与“庄园”的土地开发等情况进行清理整治。主要是: 
  (一)在建和未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着重查明:是否已按规定申请办理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是否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否发生“炒卖”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证,及以“预征”为名,变相“炒卖”土地。土地转让或合作建房是否已按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是否办理了土地登记等手续。 
  (二)城乡结合部、公路两侧在建和已建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要结合城市市容整治和公路建设,对不符合规划私搭乱建的占地进行认真清理。查清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是否擅自将集体建设用地转让或与他人合作建房;是否将农民宅基地出售给城市居民;城市居民是否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 
  (三)企业转制用地。结合贯彻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8号令)和省土地管理局、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体改委4单位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原划拨土地管理的意见》,全面查清转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情况。看重查清:企业是否发生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是否已按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否有违反规定低价售卖土地行为。 
  (四)“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项目用地。重点查明是否在禁垦区从事土地开发活动;是否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是否擅自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是否擅自将土地分割进行转让、转租;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将农林用地变为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拍卖方式取得的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土地使用权,是否交清全部地价款,是否在未完成首期开发就发生转让、出租、抵押;以租赁或承包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经原出租方或发包方同意就发生转让、转租、抵押或转包、分包;开发企业以出售、转让土地方式吸引股东进行土地开发的,是否经过批准并办理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三、清理步骤 
  清理方法,可以结合正在进行的土地使用证查验工作,采取由用地者自查申报、群众举报和检查组清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整个清理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20日前)。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制订清理工作方案,组建清理队伍,培训有关人员。 
  (二)清查处理阶段(9月21日至11月30日)。全面开展实地清查工作。对清理中发现的案件,逐一登记造册,并按照有关政策作出处理。 
  (三)总结汇总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各县(市、区)将开展清理情况及有关数据书面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并由各市(地)将本地区的清理情况汇总并书面上报省人民政府。清理土地转让和炒卖土地情况汇总表式样附后(本刊略)。 
  四、严格依法处理违法案件 
  对清理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处理。对1997年非农建设用地大清查已查处的,主要是摸清情况,统计数量。但对清查过而未处理的,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对1997年4月15日至1998年12月3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非农建设用地大清查的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通知》中有明确处理意见的,按《通知》要求办理。 
  对改制企业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制订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原则上由改制后企业按有关规定,在今年11月底前补办完善手续。对严重压级压价造成土地资产严重流失的,属国有土地的应追补出让金;属集体土地的应令集体组织调整土地使用价格,并重新签订协议;属发生再转让而谋取暴利的,应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对严重违反规定非法转让土地、炒卖土地,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未经批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及安置性用地上非法交易的,应补办相关手续,变更土地登记。对集体经济组织以联营、作价入股和因企业破产、兼并而发生集体所有土地转让的,经依法处理后,可以办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手续。对以承包和拍卖方式获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开发,有违法建筑或分割转让的,应依法查处。 
  五、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这次清理工作任务的完成,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确定1名领导专门负责。具体清理工作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清理期间,各地都要设置投诉电话、举报箱,健全举报制度,强化舆论和群众监督。要抓住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以扩大清理工作的宣传效果。对清理过程中违法案件的处理,要求11月底前初步处理率达到80%以上(应有定性和明确处理意见),其中60%的案件应达到结案,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地完成清查任务。 
 
 
省土地管理局 
1999年8月5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