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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1 生效日期: 2003-08-11
发布部门: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发布文号: 鲁编[2003]5号

 
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5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现就实施《规定》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度立项制度。按照《规定》,今后,各级各部门设立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调整结构布局等事项,须由举办主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立项报告,于每年第四季度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立项。 
  各市、县(市、区)年度立项计划,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立项计划经核准后,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凡撤销事业单位机构或核减事业编制的事项,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办理。 
  二、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增长。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指示精神,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各级都要暂停审批增加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对确需调整的,一律按照机构“撤一建一”、人员编制多减少增的原则,在现有机构编制内调剂解决,确保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总量不增加。 
  三、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经批准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预算范围并核拨经费、银行开设账户及发放工资的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建立相互协调的约束机制。要积极探索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与经费包干管理办法,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包干基数内,减人不减经费,促进事业单位建立编制管理的自律机制。 
  四、严格执法,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和机构编制纪律,并对各地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反《规定》和机构编制纪律,把机构编制与核拨经费、审批项目、“评比”、“达标”相联系,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要严肃查处;对不经立项擅自办理审批事项增加机构编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认真贯彻实施《规定》,依法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对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科学合理地配置事业资源,提高事业单位的运行效益和服务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依法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的自觉性,并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确保《规定》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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