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单位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7 生效日期: 2003-07-07
发布部门: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 劳社字20035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人事局,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劳动保障、教育和人事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积极动员和组织各类职业学校(包括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使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及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机结合,促进职业学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职业学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今年起,我省城市职业学校机电制造类、信息技术类、能源运输类和商贸服务类专业的毕业生都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2004年,具备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有关专业应届毕业生一般也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逐步推行“双证制”。 
  二、申请对毕业生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学校,应于鉴定前6个月向所在地的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学生有关情况和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对职业学校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师资力量、生产实习条件、教学效果和就业情况进行评估,就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等级和实施方法等进行认定,积极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职业学校要结合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建立适应职业学校学生提高技能和职业素质需要的,满足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实践教学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继续教育规定,尽快提高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的技能水平,加快“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职业学校要建立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教学新模式,使职业教育教学与国家职业标准相结合。学校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应体现相应职业标准的要求,力求使专业教学计划涵盖相应职业(工种)、岗位技能鉴定的内容。 
  四、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范围与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试行)》(见附件)确定。原则上,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申报中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高职院校中以高级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其教学计划明确要求操作技能达到高级水平,并且已经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应专业的毕业生,可以申报高级职业技能鉴定;开设专业与国家职业标准不对应的职业学校的毕业生,选择相近职业申报初级职业技能鉴定。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理论课教学质量高、考试严格的职业学校,其各门专业知识课考试成绩均合格的毕业生, 申请相应职业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核合格,成绩载入鉴定档案和职业资格证书;操作技能鉴定按原规定组织实施。 
  五、2003年,我省在机电制造类、信息技术类、能源运输类和商贸服务类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开展学校组织考试考核,劳动保障部门核发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试点工作。拟参加试点的学校可向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重点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申报表》附后),由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评估审核后,于9月底前报省劳动保障厅,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确认。试点期间,学校组织考试考核须提前报告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校外考评员和督考员对学校组织的知识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进行指导和督查。必要时,劳动保障部门按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对部分学生进行抽查。试点学校相关专业学生经知识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职业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六、对职业学校毕业生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考务管理的规定组织。凡国家或省已建题库的职业,应从题库中抽取试题组织考试;尚未建立题库的职业可由各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命题,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后用于职业技能鉴定。要按规定组织考评小组执行考核评分工作。其中,校外考评员应占考评小组人数的2/3以上;校内考评员不得由相关任课教师担任。坚持和完善督考制度,按规定派员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进行监督检查,鉴定成绩由督考员签字确认。 
  七、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站的原则,选择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同时,要规范并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审批程序,加强对鉴定所的日常管理,坚持与完善年检制度。 
  八、各地劳动保障、教育和人事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工作。各地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要抓紧对本地区职业学校专业分布、设施条件、学生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研究提出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把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比例和鉴定的合格率作为职业学校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要在职业学校中广泛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宣传咨询活动,做好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各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要求,推动我省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附件: 
  1、重点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申报表(略) 
  2、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项目)对应目录(略) 
  3、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人事厅 
二○○三年七月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