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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12-29 生效日期: 1987-12-2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成都、南京、深圳市分行: 
  为了积极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和促进住房商品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6)403号通知中关于"住房储蓄及住房贷款的利率暂由专业银行自行决定"的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试行办法》,随文印发,请组织承办房改业务的行研究试行。在试行中请着重对存、贷款利率,存、贷款比例,贷款期限等项规定进行研究,并将试行情况和修改意见随时报告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有统一规定后,按统一规定办理。 
 
  附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试点,支持城镇居民和单位购买、建造和维修住宅,推动住宅商品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建设银行办理储蓄的城镇居民和存款单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借款条件,均可申请住宅借款 
  第三条 住宅储蓄存款和借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愿、先存后借、存借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办理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的建设银行,应积极为储户和存款单位提供房源信息;有条件的分(支)行,可以开办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为储户和存款单位开辟房源。 
 
 
第二章 城镇居民住宅储蓄与住宅借款 
 
  第五条 住宅储蓄与住宅借款,是对城镇居民购买、建造或维修住宅而开办的专项存款和专项借款。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可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住宅借款。 
  1.具有当地城镇正式户口; 
  2.具有购买、建造、维修住宅的合同、协议或其它证明文件; 
  3.在申请借款银行具有一定数额的到期住宅储蓄; 
  4.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 
  5.具有本人房产抵押及工作单位或经济法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储户支用住宅借款,原则上采取转帐办法,不支付现金。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支取现金的,需经开户银行同意。 
  第八条 住宅储蓄和住宅借款种类 
  1.零存整取 
  储蓄期限分为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按月均存,数额不限,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储蓄到期后,可以申请与储蓄同期同额的住宅借款。 
  储蓄利率为月息3.6‰。借款利率为月息4.8‰。 
  2。整存整取 
  储蓄期限分为一年、二年,一次存入,数额不限,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储蓄一年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一年至四年的住宅借款,最高借款额不超过储蓄额。 
  储蓄利率为月息3.6‰。 
  借款利率,一年期为月息4.8‰;二年期为月息5.1‰;三年期为月息5.4‰;四年期为月息5.7‰。 
  储蓄二年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一至六年的住宅借款,借款额最高不超过储蓄额的150%。 
  储蓄利率为月息3.6‰。 
  借款利率,一年期为月息4.8‰;二年期为月息5.1‰;三年期为月息5.4‰;四年期为月息5.7‰;五年期为月息6.0‰;六年期为月息6.3‰。 
  3.同期、同额、同息住宅储蓄和住宅借款 
  储蓄期限分为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一次存入,数额不限,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储蓄到期,储户可以申请与储蓄期、储蓄额相同的住宅借款,储蓄利率和借款利率均为月息2.4‰。 
  第九条 储户改变储蓄用途,可随时支取,同时失去借款资格,储蓄利息改按同期一般储蓄利率低一档次计算。 
 
 
第三章 单位住宅基金存款与住宅借款 
 
  第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购买、建造和维修住宅的资金,都可在建设银行办理住宅基金存款。 
  第十一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建设银行申请住宅借款。 
  1.具有法人资格; 
  2.在申请借款银行具有一定数额的到期住宅基金存款; 
  3.具有购买、建造、维修住宅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4.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 
  5.具有本单位房产抵押及经济法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住宅基金存款和住宅借款种类 
  1.活期住宅存款 
  数额不限,随存随取,存款利息为月息1.5‰。 
  2.定期住宅存款和借款 
  存款期限分为一年、二年、三年。一次存足,数额不限,到期后一次支取本息。 
  存款到期,可申请相当于存款额30%以内的同期住宅借款。 
  存款利率,半年期为月息3.6‰;一年期为月息4.2‰;二年期为月息4.8‰;三年期为月息5.4‰; 
  借款利率,半年期为月息5.4‰;一年期为月息6.0‰;二年期为月息6.6‰;三年期为月息7.2‰。 
 
 
第四章 借款手续和还款方法 
 
  第十三条 储户和存款单位申请住宅借款,应提交借款申请书及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双方签订合同,订明借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担保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等,必要时可以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 
  第十四条 借款人和借款单位的担保单位,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借款的足够能力,借款人和借款单位不能履行合同时,由担保单位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十五条 借款人和借款单位应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分次归还借款;也可以提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住宅借款到期未还,按借款合同利率加息20%,逾期三个月,由担保单位偿付本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利率,如遇国家统一规定需要进行调整,调整日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利率计算,自调整日起按新利率计算。 
 
 
第十七章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在国务院确定进行住房制度 
改革试点的城市试行。其 
 
他城市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试点城市分(支)行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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