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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银专项贷款的补充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7-30 生效日期: 1987-07-3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根据银发[1987]31号文《关于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金银专项贷款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 为了掌握贷款发放和经济效益情况,现设立《人民银行金银专项贷款计划执行情况登记卡》,由经办行按贷款企业逐户填列,省级分行及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汇总,并据此填报《人民银行金银专项贷款进度统计季报表》。《人民银行金银专项贷款进度统计季报表》连同《人民银行金银专项贷款计划执行情况登记卡》于季后十日内报总行货币发行司。 
  二、 为了加强贷款管理,年终各省级分行及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对金银专项贷款的发放、经济效益、还贷等情况,要写出综合性分析报告,报总行货币发行司。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金银专项贷款后,对发放的贷款经济效益差、到期企业无力偿还贷款的,要向总行写出专题报告,以便扣拨生产开发基金。 
  三、 下年度金银专项贷款计划的编制,由省级分行及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人民银行信贷政策,会同省黄金公司和有色金属工业公司,于年前九月初将年度贷款计划及情况,书面报总行货币发行司。 
  四、 《人民银行金银专项贷款进度统计季报表》已由总行调查统计司编号,表号为“银统24表”,由人民银行货币发行部门逐级汇总报总行货币发行司。 
  五、 考虑到贷款项目的连续性,经研究,对1986年建设银行办理的黄金专项贷款,仍由建设银行办理未了事宜,不移交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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