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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降低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比例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1-08 生效日期: 1987-01-0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根据人、建两行“关于降低建设银行缴存存款比例问题的通知”,对于各种少缴存资金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按新的缴存比例进行第一次调整缴存款后,少缴存的资金逐级上交分行,由分行归还当地人民银行借款后,其剩余资金应上交总行,其不足资金可向总行申请计划内借款,以归还人民银行的借款。 
  二、分行上交总行上项剩余资金(或总行拨补计划内借款)时,通过调拨资金抵交(或拨补)。即自元月中旬开始,存差分行相应增加(或减少)存差上交额,借差分行相应减少(或增加)借差拨补额。至二月底仍抵交不完时,经联系后再汇交总行,减少总行的业务资金户余额。 
  三、鉴于少缴存的资金用于归还人民银行借款中包括了周转金借款,因此,总行过去向人民银行统借的核给各行的周转资金,不再单独设户核算,总行将下达转户通知单,分行应于2月28日将周转金户余额转入总行的业务资金户,纳入业务资金统一算帐。由于该项周转金已轧算在1985年各行信贷资金存、借差额内,为了保证各行正常业务所需的周转金,此项存、借差额基数仍继续保留。 
  四、上海市分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分行以及海南岛区分行,就地调整缴存款比例,总行(省分行)不再调剂资金余缺。各行除用于归还人民银行借款和上级行借款外,剩余部分应付首先保证业务周转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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