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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九八六年十月十四日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通知》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七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发放粮食预购定金贷款问题的通知》,现对合同定购粮食预购定金贷款利息的计算与拨付等财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1、粮食企业按规定支付的预购定金贷款利息,列入“商品流通费”科目的“借款利息”内计入粮食企业盈亏。
2、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关于发放粮食预购定金贷款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和粮食部门实际支付的预购定金贷款利息,相应增加粮食企业亏损补贴指标。即:实行定额补贴的地区,相应调整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定额;实行亏损总额包干的地区,相应增加粮食企业亏损包干指标。粮食企业收到财政部门增拨的亏损补贴,记入《利润表》中“政策性补贴收入”内,冲抵平价粮食商业亏损。
3、中央财政按合同定购内三大品种粮食平均统购价款的20%和月利率3.3‰,核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8个月的预购定金贷款利息补贴指标,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归地方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