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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28 生效日期: 1998-02-28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199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明确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的职责,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遵守执行。 
  目前,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的辖区分别是上海市和深圳市。经我会批准,可对辖区内日常监管涉及跨地区的证券期货案件进行调查,各地方证管部门要予以协助,共同做好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工作。 
 
 
1998年2月2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管理专员办事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以下称办事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证监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办事处监管的区域范围由中国证监会规定并调整。 

    第四条   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咨询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资信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进行日常监管,有权要求上述机构及时、准确提供有关证券期货方面的文件、报告、资料和数据等; 
  (二)调查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处罚建议; 
  (三)及时了解证券期货市场信息和市场动态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证券期货市场进行调查研究; 
  (四)列席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其他有关工作会议; 
  (五)中国证监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办事处设专员一名,副专员一至二名。 
  专员、副专员由中国证监会任命,任期二年,必要时可适当延长。 
  办事处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由专员提出方案,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六条   办事处实行向中国证监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专员应当每两个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工作。对于证券期货市场发行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第七条   办事处与辖区内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各自依据规定权限履行职责。 
  办事处与辖区内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办事处的工作。 

    第八条   办事处的经费由中国证监会拨付。办事处每年的预算、决算报告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办事处的财务收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财务制度执行,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督。 

    第九条   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守则,廉洁自津,秉公执法,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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