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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6 生效日期: 2003-12-26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3]18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局关于《青海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青海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青海省建设厅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事厅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环境保护局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八部委局联合召开的“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稳步推进城镇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逐步建立符合省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促进节能建筑的推广应用,深化供热企业改革,推进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推动城镇建设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改革单位统包的用热制度,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加大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供热采暖设施的技术改造力度,提高热能利用效率,改善城镇大气环境质量,继续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经济、安全、清洁、高效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加快供热企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培育和规范城镇供热市场。 
  (三)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坚持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的原则;坚持改革试点的各项政策措施综合配套、协调推进的原则。 
  二、试点工作的范围 
  确定西宁市、格尔木市为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城市。通过试点工作,为全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探索路子,积累经验,并争取国家支持实施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及供热管网的改造完善。 
  三、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明确缴费主体,实行“谁用热,谁缴费”。将单位统包采暖费用,改为由居民家庭直接向供热企业缴费采暖。供热单位和用户之间要以协议形式建立契约关系,用户按规定足额交纳采暖费,供热单位保证按时、按质供热和提供相关服务。对于不能按时交费的用户或不能提供良好服务的供热单位,依照协议约定追究相应责任。注意发挥供热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的作用,集中反映居民对供热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开展政策宣传和帮助困难家庭的工作。 
  (二)多渠道筹集采暖费用,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和单位用于职工供热采暖的费用,可作为供热采暖补贴直接向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变“暗补”为“明补”,采暖补贴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综合考虑住房标准、城镇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收入水平、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总体的补贴水平、各类人员的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采暖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可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采暖补贴方案,结合企业职工住房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对城镇生活困难群众的采暖费,采取适度减免和社会捐助等办法妥善解决,保证其基本采暖需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提出具体意见,经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备案。采暖补贴方案可分阶段实施,逐步到位。 
  (三)制定合理的供热价格和收费标准。试点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并严格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鼓励经营者加强管理,采用节能技术,降低供热成本和价格。确有特殊原因需要适当提高供热价格的,须经价格主管部门主持供热小区内价格听证会,征得居民普遍赞成后批准。 
  (四)实行供热能源和采暖方式的多样化,不断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和环保水平。城镇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的供热采暖系统,凡有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应积极采用集中供热方式;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其它形式的集中供热锅炉;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都必须按分户计量的要求设计和施工,为今后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奠定基础。现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也要在征得用户同意后,按照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要求进行改造,逐步实现由按面积计收供热采暖费向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转变;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对现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和采暖设施实施节能改造。鼓励各地在产业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实行各种清洁、经济、安全的供热采暖方式。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大力推介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样式,进一步严格节能审批,积极推动公共建筑和住宅节能水平的提高。 
  (五)深化供热企业改革,积极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实行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制度。在统一管网规划、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市场准入、统一价格监管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国有、民营和合作经营企业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与城市政府签定合同,参与城镇热源厂和供热管网的建设、改造和经营,取得规定范围、规定时限的特许经营权。 
  现有供热企业要通过吸收多种经济成分,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法人以参股、控股、兼并等形式跨地区经营城镇供热,推动城镇供热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供热企业要加强管理,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强化成本约束机制。 
  现有住宅小区、企业、机关后勤单位的附属供热机构,应逐步从所属单位分离出来,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公司,并通过兼并、收购、协议委托等方式扩大供热规模,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集中供热的普及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环境质量。加快城镇热网的建设改造速度,逐步实施企业供热与热网管理的适度分离。 
  (六)加大宣传力度,促进消费观念的转变。要做好试点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的舆论宣传解释工作,重点宣传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意义,取得试点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对供热体制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充分利用公众媒体广泛征求对试点方案和政策的意见。对供热体制改革中受影响较大的困难群体,要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通过广泛有效的宣传工作为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为全省城镇推行供热体制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试点工作的时间安排 
  1、2003年12月底前,成立全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确定试点城市,印发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具体安排部署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2、2004年1月一4月,试点城市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并着手对城镇供热现状、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供热成本、补贴额度和困难群体的优惠政策等进行测算。 
  3、2004年4月底前,试点城市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后,提出改革试点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措施(初稿),报全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审查并进一步修改完善。 
  4、2004年6月,试点方案及政策上报省人民政府。 
  5、2004年7月,省人民政府批准。 
  6、2004年9月一2005年5月,全面开始试点工作。 
  7、2005年6月,试点城市进行总结。随后,全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召开试点工作总结会议,对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总结,研究部署下一步全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 
   
 
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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