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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至2004年度冬季供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1 生效日期: 2003-1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3]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2003至2004年度冬季供热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冬季供热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制。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安全供热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特别是对影响今冬供热的问题和矛盾纠纷,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排查解决,切实维护首都社会稳定。 
  市、区县供暖管理、房屋土地、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原则,建立完善冬季供热组织协调工作机制。对因工作不到位,影响供热工作和社会稳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坚持综合配套,分阶段稳步推进的原则。凡未列入本市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地区和单位,有关供热收费、供热设施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等仍按原办法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不交纳采暖费。 
  对于供热设施(包括锅炉房、热力站、供热管线和户内系统等)的更新改造,以及煤改清洁能源、煤改热力工程,原则上由产权单位和产权人按照所占面积比例分摊,无法按照面积比例分摊的可按各自消耗热量的比例分摊。承担更新改造任务的管理单位要做到财务公开透明。 
  三、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市民用供热管理和住宅锅炉供暖管理有关规定。各供热企业和单位要做好系统试运行和随时点火供热的准备工作,确保今年11月15日正式供热,保证采暖用户室温达到规定要求。准备充分且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在气温骤降时适当提前进行试运行供热。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对供热单位给予支持。要加强冬季24小时供热值班系统建设,制定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各供热单位建立应急抢险中心或抢险队伍,形成供热事故应急抢修互助系统。 
  五、各采暖用户应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采暖费。凡未列入热费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仍严格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采暖用户为单位的,由单位统一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采暖用户为个人的,由房屋承租人和房改购房人所在单位交纳采暖费。 
  对交纳采暖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上级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帮助解决。对有支付能力而拒不交纳采暖费或不按规定为职工交纳采暖费的单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按规定交纳采暖费外,将会同监察、审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六、各供热单位要服从全市统一指挥,抓好低硫煤的使用,切实加强供热的运行、调度和管理工作。市热力集团和大型供热企业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冬季运行方案,对城市集中热网上的热源实施统一调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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