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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院校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08 生效日期: 1996-05-08
发布部门: 煤炭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煤教字[1996]第179号
各煤炭院校: 
  现将《煤炭院校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部科教司。 
 
 
煤炭院校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暂行) 
 
  根据建设部建监(1994)第392号文“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了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进行家庭装饰,减少浪费,改进管理,确保住宅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新建住宅工程,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评定。 
 
  二、本办法所称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的装饰。 
 
  住宅完成初步装饰,经当地建管或质检部门主持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室再装饰,按城市房室装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项目、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含留给面层装饰的余量及面层装饰的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各校应与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合同确定和实施。 
 
  四、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部位和项目 
 
  1.户门以内的墙面、顶棚的初装饰,不做面层。 
 
  2.户门以内楼地面的初装饰,可只完成地面基层(找平),不做面层。 
 
  3.各种管线设备安装到位,并按规定进行试水、试压和照明线路绝缘验收。灯具、水龙头、卫生洁具可以再装饰。 
 
  4.厨房、厕浴间的墙、地面进行初装饰,但防水措施应按设计要求一次到位。 
 
  五、住宅工程初装饰,应符合以下原则 
 
  1.初装饰工程只限制在户门以内,全部外檐、公用工程和公用设备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成。 
 
  2.初装饰项目必须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任何人不得随意打洞,不允许破坏结构及取消隔墙而影响使用功能。 
 
  3.涉及与家庭装饰相关的墙面、门口等初装饰项目,应注意调整标高、尺寸的余量。 
 
  4.凡涉及家庭装饰易损坏防水层或易改变电气、燃气线路及影响安全的项目,在施工阶段要一次施工到位。再装饰工程中严加保护,不得变更。 
 
  六、初装饰结束后,在检查验收房屋竣工质量时,各学校配合当地质检部门按竣工验收,其质量标准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进行验收。 
 
  七、各校要为实行初装饰住宅积极创造条件,广泛征求意见,争取统一进行再装饰。再装饰工程完成后,努力争取当地质检部门再次组织验收,以确保工程质量或由各校基建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按当地规定标准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部科教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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