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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废止《关于对停缓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的联合通知》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6-12 生效日期: 1992-06-12
发布部门: 审计署
发布文号: 审办办发〔199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15号关于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通知精神,审计署对在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进行了认真的清理。经六月十日审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下列文件予以废止。 
  一、《关于对停缓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的联合通知》审计署、国家计委审基字<1989>62号。 
  二、《关于下达中央各部门基本建设停缓建项目跟踪审计名单的通知》审计署审基字〔1989〕205号。 
  三、《关于授权地方审计局对停缓建的中央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的通知》审计署审基字〔1989〕210号。 
  四、《关于进一步搞好停缓建项目跟踪审计的通知》审计署审基字〔1989〕223号。 
  五、《关于对烟草企业加强审计监督的通知》审计署审电字〔1988〕50号。 
 
 
审计署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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