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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及销售单位:
根据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73号令)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施行<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京政管字[2000]206号)文件精神,凡在北京地区设立的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机构,须经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未设立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售后服务机构而需进行安装、维修业务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委托具有《资质证书》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承担安装、维修业务。
各生产和销售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售后服务水平,确保用户在燃气燃烧器具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