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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及销售单位在京设立售后服务机构须办理资质证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0 生效日期: 2001-08-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及销售单位: 
  根据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73号令)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施行<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京政管字[2000]206号)文件精神,凡在北京地区设立的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机构,须经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未设立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售后服务机构而需进行安装、维修业务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委托具有《资质证书》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承担安装、维修业务。 
  各生产和销售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售后服务水平,确保用户在燃气燃烧器具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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