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3]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的精神和《财政部关于陕西省帮困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2]27号)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从事住宿、饮食等业务经营单位继续征收帮困基金。现将《陕西省帮困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陕西省帮困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解决我省部分困难企业职工生活问题,稳定职工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关于陕西省帮困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2]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帮困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帮困基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条 帮困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宿、饮食业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营业收入1.5%征收帮困基金。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娱乐业务,从事桑拿、美容、美发、浴足、保健按摩等服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营业收入的2%征收。
第五条 征收机关收取帮困基金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帮困基金专用缴款书”。
第六条 帮困基金由各级税务部门按月随营业税同时征收,就地全部缴入省级国库(账户:2530-16),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安排使用。
第七条 凡按规定应缴纳帮困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帮困基金与应缴纳的营业税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代征帮困基金所需费用,由省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九条 帮困基金主要用于:
(一)弥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部分;
(二)长期停产、半停产未发生活费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
(三)经营困难、拖欠职工工资严重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最低生活保障;
(四)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活仍困难和已领完失业救济金尚无生活来源的失业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
(五)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而减少或停止拨付养老金的国有企业生活困难的离退休人员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各征收机关应严格按规定报解入库,严禁混库;各级银行部门要认真做好帮困基金的入库、上划工作,不得随意扣压、挤占和截留。
第十一条 按规定应缴纳帮困基金的单位要如实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漏缴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拖延缴纳的,除限期追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收缴的滞纳金并入帮困基金。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帮困基金的征收工作;各级银行部门要积极配合征收机关做好帮困基金的入库报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帮困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帮困基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