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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地区实验动物质量监督员工作守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5 生效日期: 2003-02-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科条发[2003]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贯彻实施的意见和建议”精神,我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北京市实验动物执法工作的实施办法》,并聘请部分实验动物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为“北京地区实验动物质量监督员”,协助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实验动物有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贯彻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了规范监督员协助执法的行为,现发布《北京地区实验动物质量监督员工作守则》。各有关单位应密切配合监督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同时,监督员派出单位也应大力支持监督员的工作,保证监督员参加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时间。 
  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守则监督实验动物质量监督员的工作,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反映。 
  监督电话:68722982。 
  附件: 
  1、北京地区实验动物质量监督员工作守则 
  2、北京地区实验动物质量监督检查登记表(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五日 
 
 
北京地区实验动物质量监督员工作守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强北京市实验动物执法工作的实施办法》,为了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北京(地区)实验动物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协助执法的行为,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监督员应当认真学习并熟知国家和本市有关实验动物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掌握现行实验动物国家标准。 

    第三条   监督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应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咨询,向被检单位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四条   监督员发现下列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书面报告给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1、实验动物生产或动物实验设施、使用的饲料和垫料及其他相关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2、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未经培训、未领取“北京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擅自上岗的; 
  3、生产药品及生物制品、科学研究、产品检测和药品检定中使用不合格实验动物的; 
  4、未按规定使用实验动物许可证和合格证的; 
  5、未按规定运输实验动物的; 
  6、未按规定处理实验动物尸体及其废弃物的; 
  7、未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擅自从事实验动物保种、饲养、繁育、供应和应用的; 
  8、实验动物检测机构伪造数据或检测结论的; 
  9、实验动物培训机构学籍管理混乱、发生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教学质量低劣的; 
  10、实验动物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实验动物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   监督员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监督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仪容整齐,言谈举止文明礼貌,主动出示证件,尊重当事人。 

    第七条   在监督检查中,应有两名及两名以上监督员组成检查组,并作记录。 

    第八条   监督员应当主动参加市科委组织的检查活动,定期汇报协助执法检查情况。 

    第九条   监督员应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接受被监督者提供的物品和服务。 

    第十条   监督员应积极参加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的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及时掌握、调整执法重点,并保证在实验动物质量监督检查中依法办事。 

    第十一条   监督员因故不能履行实验动物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及时将监督员证上缴市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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