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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5 生效日期: 2005-03-25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管一字[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2004年尾矿库情况初步调查资料,全国共有尾矿库2762座,其中中央管理相关企业所属的尾矿库70座。全国尾矿库中,二等库18座,占总数的0.7%;三等库211座,占总数的7.6%;四等库550座,占总数的19.9%;五等库1626座,占总数的58.9%;其他357座库由于材料报送不全,不能确定其等别。全国尾矿库安全管理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经过设计单位设计的尾矿库只有1250座,仅占总数的45.3%,其他尾矿库均没有经过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且绝大部分尾矿库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设计审查。二是绝大多数尾矿库没有开展安全评价,进行过安全评价的只有206座,仅占总数的7.5%。三是危库、险库和病库的数量还相当大。在已确定了安全度的1035座尾矿库中,有危库、险库、病库392座,占已确定安全度的尾矿库数量的37.8%。 
  当然,由于各地特别是市(地)、县(区)级安全监管机构尚不健全和个别省(区、市)上报的资料不规范、不完整,目前统计的尾矿库基本情况与现实情况还存在较大差异。 
  为进一步做好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现提出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目标和要求,请各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完善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为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创造条件;坚决杜绝尾矿库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提高尾矿库总体安全生产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继续开展尾矿库基本情况的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全国尾矿库的实际情况,为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打好基础。 
  (二)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根据《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经贸委令第20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尾矿库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依此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认真开展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开展对危库、险库、病库等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的尾矿库的集中治理工作。 
  (五)严格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六)加快推进尾矿库应急救援工作机制的建立,制定和完善尾矿库应急救援预案。 
  三、工作要求 
  (一)深入开展尾矿库情况调查,完善尾矿库基本状况数据库。 
  1.各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继续大力组织开展尾矿库基本情况调查,掌握尾矿库的基本情况,并实行动态信息跟踪管理。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发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统计分析》软件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尾矿库信息。 
  2.规范和完善资料的内容。各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填写各项指标,不得漏项,特别是设计库容、设计坝高、尾矿库等别、安全度分类等内容必须认真填写。 
  3.加强对尾矿库下游居民区等周边环境以及影响尾矿库安全相关情况的了解,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情况。 
  (二)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工作创造条件。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开展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以确定尾矿库安全度。并对规模较大、同时危险性也较大的二、三等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进行重点督查。 
  (三)积极开展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尾矿库是矿山企业的重要生产设施,其稳定性受诸多自然因素影响,应从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关键环节上把好质量关。 
  1.尾矿库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需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设计审查和批复。 
  2.尾矿库安全设施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竣工后,需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验收。 
  3.尾矿库闭库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要遵从《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 
  4.对未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尾矿库,要针对其现状及安全评价结果,加强监控和整改。 
  (四)开展尾矿库隐患督查治理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针对当前尾矿库安全状况, 2005年开展一次尾矿库隐患集中督查,根据评价结果,重点对危库、险库、病库的隐患进行督查治理。 
  (五)积极推进尾矿库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尾矿库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责任制,规范各项生产活动和行为,从基础抓起,全面提高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严格进行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核工作,对既无设计又未进行安全评价的尾矿库,坚决不予颁证。 
  (七)切实负起责任,把对尾矿库的管理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严格执行有关尾矿库安全管理的法规和规定,督促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加大投入,对发现的不安全隐患要责令其及时整改,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行。 
  (八)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各地要加强对尾矿库周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充分认识尾矿库作为重大危险源的危害性,理解和支持企业采取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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