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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仲裁委员会章程》(第二次修正案)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4 生效日期: 2003-06-04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2003]145号
 
重庆仲裁委员会: 
  你会《关于请求批准〈重庆仲裁委员会章程(第二次修正案)〉的请示》(渝裁文〔2003〕2号)收悉。经审查,该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符合重庆仲裁事业发展的实际,市政府同意该章程。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本章程的规定,支持重庆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促进重庆仲裁事业的发展,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附件:重庆仲裁委员会章程 
 
 
二○○三年六月五日 
 
 
重庆仲裁委员会章程 
 
  (重庆仲裁委员会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2003年5月22日审议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5日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是:重庆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重庆市。本会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并依法登记设立。 

    第三条   本会依法实行协议仲裁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 

    第四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根据仲裁协议向本会申请仲裁。本会不受理下列仲裁申请: 
  (一)劳动争议;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五条   本会依法独立仲裁,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   本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本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以由副主任或委员兼任。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本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换届。提前或推迟换届,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登记。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任期届满时为止,提前或推迟换届的至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时为止。本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本会参加中国仲裁协会,为团体会员。 

    第七条   本会组成人员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组织协商提名,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聘任。本会组成人员在任期内可以更换。更换本会组成人员,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建议,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聘任(解聘),并依法登记。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组成人员通过。但修改章程或仲裁规则、提前或推迟换届、更换组成人员的决定,或者作出解散仲裁委员会的决议须由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 
  (二)审议、通过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五)决定咨询委员、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六)对本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的活动实施监督; 
  (七)修改本会章程和仲裁规则; 
  (八)决议解散本会; 
  (九)仲裁法、本会章程和仲裁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需由本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关联法规    

    第十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负责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事务。本会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本会和仲裁庭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具有高级职称的法律界、经贸界的专家、学者、行业权威。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二条   本会设仲裁员(书记员)职业道德监督委员会,负责仲裁员(书记员)各项职业操守制度的建设,对仲裁员(书记员)执行仲裁法和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职业道德监督委员会由本会常务副主任、本会专咨委主任、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仲裁员代表组成,主任由本会常务副主任兼任。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本会可在本市区、县(自治县、市)设立派出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终止解散,应当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设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承办本会下列事务: 
  (一)负责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裁决书、调解书除外)制作、仲裁文书送达,仲裁庭开庭记录和评议笔录,仲裁案件档案管理以及为仲裁案件服务的程序性事务; 
  (二)负责承办仲裁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决定; 
  (三)负责本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 
  (四)负责管理仲裁员; 
  (五)仲裁理论与实务的研究; 
  (六)仲裁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七)接待咨询和仲裁函件的处理; 
  (八)办案协作、事务协调; 
  (九)国内外仲裁事务交往和学术交流; 
  (十)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 
  (十一)本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办公室为事业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办公室设置综合秘书处、研究咨询处、仲裁事务处财务资产处及其他业务部门。 

    第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秘书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本会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副秘书长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四章 仲 裁 员 
 

    第十八条   本会按仲裁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聘任仲裁员。本会仲裁员任期与本届委员会任期相同。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仲裁员应当遵守仲裁法以及本会章程、仲裁规则和本会其他规章制度,依法办案,居间公断,求实高效,廉洁自律。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决定除名: 
  (一)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三)疏忽大意、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四)隐瞒回避情形,对仲裁案件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泄露仲裁秘密的; 
  (六)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决定解聘: 
  (一)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当事人选定或者本会主任指定的; 
  (二)在仲裁案件时,经本会或者专家咨询委员会指出仍坚持错误意见,致使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 
  (三)1年内,非因正当理由致使2件案件审理超过审限的; 
  (四)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会组织的重大活动的; 
  (五)不服从本会管理的; 
  (六)因年龄、健康状况不能胜任仲裁工作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应当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会议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审理案件,按本会有关规定获取报酬。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三)接受捐赠、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仲裁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对仲裁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应对财务和资产进行审计。本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可根据章程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重庆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会议通过并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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