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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高压水泵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9 生效日期: 2003-04-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文号:
北京市东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高压水泵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按照《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196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高压水泵管理收费标准应执行《关于调整委托管理住宅电梯、高压水泵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274号)。此项管理服务属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其费用应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分摊。但《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业主已交纳公共维修基金的,不再交纳高压水泵管理费中的大修费、折旧费。 
  此复。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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