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7 生效日期: 2003-02-27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3]71号
 
市房管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的函》(房计[2002]208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产测绘收费行为,保护测绘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精神,参照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中有关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产测绘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具有相应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在提供合格的房产测绘成果时收取。房产测绘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房产测绘费是实施房产测绘全过程所收取的费用。房产测绘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规定的要求。 
  三、房产测绘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新建房屋房产测绘费由开发经营者交纳,计入房价。收费标准是:住房每平方米1.36元,其他房屋每平方米2元。存量房的房屋面积、结构发生变化,需重新测绘的,其收费标准按照新建房屋的收费标准执行,由委托人交纳。 
  四、房产测绘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得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有关单位须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提供优质的测绘服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上述标准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单位到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