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3]12号
各有关高校: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北京市高等学校校外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2]1629号)精神,现将北京地区高校新建校外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运村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向学生收取每生每学年1800元;其中包含定额内水电费100元,超定额部分学生自付。定额为全年每人电200度,水12吨。
二、北京地区新建高校校外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按照单元式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200元,非单元式每生每学年不超过900元。学生缴纳住宿费后不再缴纳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三、学校管理的校外学生公寓需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学生住宿收费标准及管理的通知》(京价(收)字[1999]014号)规定,持经北京市教委签署意见的《北京地区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审批表》,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开发商投资建设并管理的校外学生公寓收费使用税务票据。
四、各学校要妥善处理好学生入住等有关问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可适当减收住宿费或采取其他调配住宿的办法,以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中断学业。
五、各学校要按照《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有关规定文件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304号)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收费标准、收费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暂行一年。此前已入住的大运村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三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