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30 生效日期: 2006-05-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当前集体土地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现将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